終本案件意味著什么,終本案件意味著什么,根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大致可以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和有財產可供執行兩類。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具體是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
根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大致可以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和有財產可供執行兩類。
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具體是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并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
對于這類案件,無論采取什么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這是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無法避免的客觀存在。
本質上屬于當事人應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這類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就是所謂的終本案件,即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
一、案件執行率具體怎么算?
執結率,即執行案件結案率、已執行結案數與全部申請執行案件數的比率,其中既包括實際執行完畢的案件,也包括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暫時中止執行的案件和因被執行人死亡且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結執行的案件;實際執結率,即實際執行完畢的案件數與全部申請執行案件數的比率,其中不包括中止執行的案件和因被執行人死亡且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結執行的案件;執行標的到位率,是指實際得以執行的標的額與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確定的應履行的數額的比率,其中不包括執行中當事人自愿或在執行人員調解下,放棄部分權利達成和解協議執結之外放棄的那部分數額。
二、法院強制執行對方沒錢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
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后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一、終本案件是什么意思1、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二百六十五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終本案件后法院會抓人嗎不會。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是法院不會抓人。
法律分析:可以。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只要雙方當事人申請,案件承辦法官仍然可以組織調解。只要案件能夠順利執結,法官多做調解工作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并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分析:終本案件是指執行案件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思,只要申請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就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于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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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賀光藝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