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被強行拆除,如何維權?,農村房屋被強行拆除,如何維權,被拆遷人遇到非法強制拆遷可報案或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利益。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迫使搬遷。違法行為者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者將追究刑事責任。《國有土地上房屋
被拆遷人遇到非法強制拆遷可報案或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利益。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禁止采取非法手段迫使搬遷。違法行為者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者將追究刑事責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被拆遷人遇到非法強制拆遷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結語
合理維護被拆遷人的權益至關重要。若遭遇非法強制拆遷,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提起行政訴訟,以保護自身利益。依法規定,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任何非法手段威脅被征收人搬遷,如暴力、中斷供水等,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涉案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相應處分。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搬遷活動。我們必須嚴格遵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確保公正合法的拆遷過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的,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如果當事人認為政府強行拆除自己的房子,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拆遷能不能復議?
針對違法強制拆遷行為,對于拆遷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二、縣政府擅自強制拆房怎么辦
房子被非法強拆當事人有權對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被拆遷人在遇到了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征地拆遷政府有行政強制權嗎
政府沒有行政強制權,我國法律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根據房屋征收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強拆的條是:
(一)申請人主體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二)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有觀點認為,這一規定與《行政復議法》存在沖突。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而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行政復議期間不能申請法院“司法強拆”。事實上,申請“強拆”前的補償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本身便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阻卻性事由。征收補償決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強拆并非具體行政行為,僅是對征收補償決定的一種執行途徑,《條例》將強拆權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域執行方式的特別規定,并不違反《行政復議法》的上述規定,二者在此問題上并不存在沖突。
(三)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司法強拆”還應確定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司法強拆”則失去了事實基礎。房子被強拆了怎么辦房屋所有權人面對“依法強拆”如何實施權利救濟呢這在征收法或土地法、規劃法、行政訴訟法中均規定有相應的救濟程序。比如當事人有權對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此外,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拆遷的裁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管是拆遷土地還是房屋,都必須要經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同時還要有合法的拆遷方法,要是在與對方尚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強行拆除的話,相關人員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農村危房在拆除的時候必須經過本人同意才可以進行拆除;如果強拆屬于違規甚至是違法行為。但是如果本身就是違規、違法的危房,那么根據有關規定是可以強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被拆遷人遇到非法強制拆遷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小產權房被拆遷怎么處理
小產權房被拆了是可以根據征收補償的方案要求拆遷補償款的。若是被征收人對于補償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進行行政復議的申請,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若是拆遷人員采取了暴力或者是威脅等違法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若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賣房沒有土地使用權會怎么樣
賣房沒有土地使用權會造成的后果為:會被認定為非法占地的行為,房子會被要求拆除。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同時如涉嫌構成非法占地罪,會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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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桐桐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