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制拆遷程序有什么,司法強制拆遷程序有什么,法律分析: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程序如下: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
法律分析: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程序如下: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并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關于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目前相關的配套性規定尚不健全,依據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其必經程序大體如下:
1、城市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程序----有關部門做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并送達----行政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2、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鄉、鎮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并送達---行政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鄉、鎮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復議或訴訟---復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并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一、司法強拆的前提是什么1、司法強拆的前提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上述情況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二、司法強制拆遷流程是什么司法強制拆遷流程如下: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2、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3、到場強制拆除被執行人的房屋。
法院強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4)強制拆遷的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8)制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p>
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制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注明情況?!?/p>
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9、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規定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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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詩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