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怎么提起訴訟?,拆遷糾紛怎么提起訴訟,拆遷糾紛需要先向上一級主管政府申請行政裁決,對于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三人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沒有經過行政裁決就提起訴訟的,則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后法院會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
拆遷糾紛需要先向上一級主管政府申請行政裁決,對于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三人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沒有經過行政裁決就提起訴訟的,則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后法院會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就會立案調查。
對強制傳喚能提起行政訴訟嗎?
當事人對強制傳喚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或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提起行政訴訟是否還有限制?
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提起行政訴訟也有限制,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不予登記立案:
1.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的;
4.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6.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的規定情形有什么?
提起行政訴訟期限有三種情況:
1.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者自由選擇訴訟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復議前置)或者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后訴訟的,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拆遷賠償不合理怎么辦?
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一審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法院立案;
2、審理前準備: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向原告送達收到的答辯狀副本;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地點;
3、開庭審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4、當庭判決或擇日宣判,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判決文書。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有: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如何提起行政復議?
提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直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1、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方式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方式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達成拆遷協議后,當事人對協議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房屋拆遷的具體工作雖不由法院受理,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補償糾紛、強拆行為等都可以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可以提起訴訟,對于已經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但是被征收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又對協議提出了不同意見的,應當主動與征收方進行協商修改協議或者簽訂補充協議條款,如果協商不成功,則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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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思瑞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