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派出所做了見證人有記錄嗎,給派出所做了見證人有記錄嗎,法律分析:有記錄,但對自身沒有影響。在派出所只是做了筆錄,而沒有處罰,是不會留下案底的。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
法律分析:有記錄,但對自身沒有影響。在派出所只是做了筆錄,而沒有處罰,是不會留下案底的。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本文講述了案底的概念和記錄方式。案底是指某人的犯罪或違法行為記錄,會被記錄在當地或國家級檔案中。一般情況下,只有刑事案件才會留下案底,而案底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報案人在公安局報案時,會在公安局留下姓名、基本情況以及報案時提供情況的相關筆錄。沒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
法律分析
有記錄,但這些記錄不會對當事人產生任何影響。在派出所進行了一次筆錄,而沒有進行任何處罰,因此不會留下任何案底。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的犯罪或違法行為記錄,也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會被記錄在當地或國家級檔案中,這是自然人的一種歷史記錄。
一、被警察口頭警告會不會記錄檔案
被警察口頭警告不會記錄檔案。一般是刑事案件,才留下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
二、報案人會在公安局是有案底
報案人會在公安局有姓名、基本情況以及報案時提供情況的相關筆錄。沒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拓展延伸
在警察局寫保證書會入檔案嗎
在派出所寫過保證書不會有案底。案底是針對刑事犯罪的。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結語
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的犯罪或違法行為記錄,在派出所進行了一次筆錄,而沒有進行任何處罰,因此不會留下任何案底。但需注意,一般刑事案件才會留下案底,而報案人在公安局報案時,會在公安局留下姓名、基本情況以及報案時提供情況的相關筆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派出所做的筆錄有權利看的人有:1、當事人;2、當事人的代理人;3、公安機關;4、檢察院;5、法院。給違法嫌疑人做的筆錄,受害人一般是不能看的。而受害人的代理人,即檢察官可以看。當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其行為后果由當事人承擔。筆錄是派出所了解基本問題、情況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是立案屬于公安的另一個程序的。做筆錄沒有立案,可以去派出所或辦案單位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說明的理由不能接受,可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對不作出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法律分析:做完證人筆錄的,如果涉嫌犯罪的,也是會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法律分析:1、只要與要證明的事實相關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該項證據屬于書證。2、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系。必須能夠反映客觀真實性。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并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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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思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