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土地征收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土地征收糾紛找可以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部門、法院等相關部門求助,具體如下:1、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資源規劃、調查、監測等工作,并且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和管理辦法;2、土地管理部門:
土地征收糾紛找可以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部門、法院等相關部門求助,具體如下:
1、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資源規劃、調查、監測等工作,并且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和管理辦法;
2、土地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監管以及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
3、法院:土地糾紛涉及到土地權屬、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向當地法院求助,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糾紛問題。
土地糾紛處理方法:
1、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3、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4、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綜上所述,在解決土地糾紛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例如土地權屬證、土地合同、地籍資料等。同時,也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在需要時進行使用。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1、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2、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3、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4、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一、征地糾紛如何處理
1、對于征地的行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手段。
認為其存在違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確實認為不合理的,對該政府部門判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處罰金。
2、對征地的決定不滿的可以采用行政訴訟的手段。對于政府、用地單位甚至是村組織的拆遷征地方案和行為都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上級政府部分對該征地的行為進行審查。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銷該行為。
3、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可以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
4、沒有按照補償協議補償的也可采用協商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5、征地部門在征地前可以組織聽證會和座談會。
二、引發征地糾紛的原因是什么
1、制度層面的缺陷與不足
(1)法律制度的缺陷。我國法律并沒有關于征地中為了公共利益這一概念而進行完整的定義,因此征地權以及征地的范圍很容易被當地政府進行擴大?,F行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的漏洞極大可能引起利益分配的不公,使得征地沖突在制度上得不到最根本保證。規制相互矛盾或不適應必然會引起相關土地權力和利益分配不均。
(2)征地補償制度不合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卻違背市場原則,同時補償范圍也十分有限,補償費用由政府確定而并非市場確定。地方政府以低價征收農民土地,以高價轉讓給開發商獲取利益,農民在整個過程中失去了生活依賴的土地,而獲得的補償遠不及日常的生活保障。
2、農民自身層面的因素分析
農民自身層面缺少自上而下的維權途徑,在中國農民維權非營利組織發展進程十分緩慢,政府不能夠聽到農民維權呼聲。種種現有制度設計的安排和農民可支配資源的缺失,使得農民維權行動也只是一種韋伯意義上的情感行動。農民征地過程中權益受到損害時,由于缺少權益表達的途徑,隨著農民個人利益意識的蘇醒,農民選擇極端的形式集體或個人地維護權益。
3、政府層面治理沖突失靈
(1)地方政府一味尋租,激發矛盾。在我國土地征收過程中,地方政府主導著整個征地過程。政府尋租現象十分明顯,一方面低價征收農民土地,另一方面高價轉讓給房地產商,巨額利益差成為財政主要來源。
(2)地方政府對征地沖突治理不力。每個征地沖突事件都有其自身特點,政府部門并沒有分門別類綜合處理,使得矛盾更加的不斷激化。地方政府處理問題作風問題偏差,用粗暴、官僚的方式執法行政,失地農民被迫采取極端方式對抗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一、征地補償費如何起訴
1、如果你首先作為原告,可以肯定的就是你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并且根據所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值得一提的就是,如果書寫起訴書的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被告。
3、起訴后,并不是法院馬上就通知你受理了。你要等幾天,因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4、如果你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5、你知道了人民法院受理了你的案件后,你依然要等很長時間。因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天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同時,被告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你。
6、這時,你還得等,因為人民法院要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人民法院應當在3天內告知雙方當事人。
7、最后,你就等待人民法院通知你開庭時間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后,應當在開庭3天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所以,你無需擔心收不到法院通知你開庭的時間。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農村村民因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有關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如果對政府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出現土地糾紛問題,一般情況是屬于民事糾紛,第一,當事人可以找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或縣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民事調解;第二,也可以到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確權的申請;第三,糾紛無法解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糾紛沒有解決之前,任何當事人都不能改變土地的現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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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紀中宇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