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遷之提起行政訴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遷之提起行政訴訟,拆遷律師的辦案秘籍你想知道嗎?大家好!我是拆遷律師李順華,歡迎大家收看我最新總結的拆遷律師辦案秘籍系列課,今天講第八課,題目是《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遷的維權工具包之提起行
拆遷律師的辦案秘籍你想知道嗎?大家好!我是拆遷律師李順華,歡迎大家收看我最新總結的拆遷律師辦案秘籍系列課,今天講第八課,題目是《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遷的維權工具包之提起行政訴訟或復議》
正如我們前面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維權工具包里有提起行政訴訟一樣,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也有諸多可以直接起訴的行政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可能直接侵害咱們利益的行政行為,如果不及時起訴,那么在咱們喪失訴權后他就會產生合法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認為行政行為違法了及時起訴是保護自身權利的不可或缺的。
那么在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時,拆遷律師一般會對哪些行政行為進行起訴呢?
首先對于目前土地管理法規定的預征收行為提起訴訟,當然目前這個行為是否可訴目前是有爭議的,但我認為,應該把地方政府作出的啟動預征收行為納入到司法審查范圍,因為雖然他不能起到剝奪被征收人房屋土地權利的法律后果,它是行政機關以職權作出的會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相應法律后果的,比如限制了改擴建房屋權利、戶口遷移、新開經營主體等權利的行使,而且這種限制是否因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啟動征收的各項條件,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也是需要司法審查的,否則將導致這種啟動預征收的行為很難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約束,導致征收擴大化的不利后果。
其次,是行政機關組織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我們認為也應該屬于可訴的范圍,因為他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征收項目的特定群體作出的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特別是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簽訂補償協議就是在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后,省政府批準征地之前,地方行政機關主導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的權力更大,且直接影響補償協議的簽訂,如果在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過程中,不能對制定機關的行政職權、所依據的事實和文件以及是否履行征求意見等等程序進行審查,勢必可能會對被征收人造成利益損害。
第三就是,由省級以上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可以先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對于征地批復是否可以復議,是否需要復議前置,是否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等問題,一段時間以來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分歧的,但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以及新的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對于這一典型的新政行為,既符合行政復議的規定,也符合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是依法行政和保護被征收人司法救濟權利的必然要求。
第四就是,對地方政府針對具體被征收戶作出的補償安置決定可以起訴或者復議。該行政決定是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新的行政行為,在之前的法律法規中是沒有的,由于該行為直接決定的被征收戶的補償安置利益,因此屬于典型的可訴行政行為
第五,縣級以上政府作出的強制交出土地決定,即在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絕搬遷的,縣級政府可以作出強制交出土地決定書,它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強制行為,因此也是可以直接起訴的典型行政行為。
第六,對于不走正常征地程序,直接實施強拆的,這個當然屬于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也可以起訴組織實施征地的機關。當然有的案件為了避開行政機關的責任,通過所謂村民自治的名義收回宅基地,然后實施所謂的幫拆行為,也是明顯違法的,因為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更沒有實施強拆的權力,我們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選擇就行政機關的委托行為起訴,也可以直接起訴村委會。
第七,除此之外,就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和違法征收查處申請后,對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者不依法作為提起訴訟或者復議,這個在之前的課程里講過了,這里就不再贅述了。
總之,拆遷律師會根據不同案情,優化組合選擇適當的訴訟程序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好本節課就講到這里,如果您認為我講的內容對您有幫助,請關注我,如有征地拆遷問題,歡迎來電或私信咨詢。我們下節課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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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糾紛被告如何確定?
征地拆遷糾紛的被告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征收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糾紛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和拆遷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征收國有土地房屋拆遷糾紛被告有哪些權利?
1、有辯論的權利。被告對原告的起訴,有進行答辯的權利,以證明自己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但被告無反訴的權利。
2、有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3、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4、在訴訟過程中有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被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或裁定前,有權改變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5、有上訴和申訴的權利。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的權利;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提出申訴的權利。
6、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向人民法院申請或依法自己強制執行的權利。被告對于原告拒絕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房屋拆遷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的基本條件是有明確的被告,因此,向法院起訴之前要先確定被告,征收國有土地時房屋拆遷糾紛被告只能是當地人民政府。行政訴訟的性質比較特殊,被拆遷人向法院起訴之前也可以先向當地人民政府投訴。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因而,當土地收益分配糾紛發生訴訟時,便發生在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之間。所以,征地補償分配糾紛的訴訟主體就是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
一、關于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問題
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指村民委員會或由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給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而引發的糾紛。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尚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的處理,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分配糾紛,屬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出現的糾紛,只能有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明確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故當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因征地補償費問題發生爭議時,市、縣、鄉(鎮)政府應當解決,責無旁貸。所以,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也有人認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關于此類糾紛,人民法院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也前后不一。
二、征地補償分配糾紛的處理原則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一些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權得不到保護,與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有很大的關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賦予的一些權力,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國家的依法行政相違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國家的法律相抵觸,任何形式的社區民主決定都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在明確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受益主體和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處理原則后,對當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合理的予以解決。
導言:根據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即個人對于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不能對其進行買賣交易。但對于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購買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后實際居住的人而言,如果征收中遇到強拆,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呢?本文,北京一訟李順華律師團隊將就這一問題為您解答。
一、案情簡介
2007年,xx市xx村的陳先生戶獲批在該村規劃區內建造房屋的建房申請。2008年x月x日,袁先生與陳先生簽訂了《房屋建造及買賣協議》,約定由袁先生在陳先生宅基地上自行決定房屋結構并全額出資建造房屋一幢,陳先生自愿將上述房屋以人民幣xx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袁先生,并約定了如果該房屋被征收或拆遷的,所有補償或置換的利益均歸屬于袁先生。
2017年x月,xx市xx區xx社區啟動城中村改造,上述房屋在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征收范圍內。2017年12月,xx街道辦事處與陳先生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陳先生同意將涉案房屋由xx街道辦事處拆遷補償安置。2019年,陳先生向xx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簽署了《同意房屋騰空拆除單》。后xx街道辦事處向陳先生作出《限期搬離騰空房屋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將涉案房屋進行騰空。2019年x月,xx街道辦事處將該處房屋征遷款轉至袁先生戶頭,并對該房屋實施了拆除。
那么,對于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后出資建造了涉案房屋,并一直實際居住的袁先生而言,征收部門是否可以不經通知就將房屋強拆呢?袁先生又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以案說法
本案中,xx街道辦提出,袁先生不是案涉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其與陳先生之間的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與案涉房屋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那么,袁先生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確認強拆違法的訴訟呢?
法院認為,袁先生與陳先生簽訂的房屋建造及買賣協議中,雙方約定由袁先生出資在陳先生的宅基地上建房,以及在涉及征收拆遷時,所有補償或置換利益歸屬袁先生。因此,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人雖為陳先生,但房屋系由袁先生建造并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被拆除,與袁先生具有利害關系。涉案房屋由袁先生實際占有、居住和管理,袁先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其次,xx街道辦事處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已知曉袁先生系案涉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并組織各方進行過協調,且拆除后也將案涉相應征遷款存入了袁先生名下。因此,雖然征收部門已與集體土地上的權利人陳先生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向陳先生作出《限期搬離騰空房屋通知書》,但袁先生作為涉案房屋的實際使用人,xx街道辦事處在沒有和袁先生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拆除該房屋,仍侵犯了袁先生實際使用案涉房屋等合法權益。
因此,xx街道辦事處以陳先生簽署的《同意房屋騰空拆除單》為由,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未取得袁先生的同意,也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明顯違法。最后,法院判決確認xx街道辦事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袁先生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一、征收國有土地時如何起訴房屋拆遷糾紛?
1、準備好行政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二、房屋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后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三、房屋拆遷糾紛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12、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13、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房屋拆遷糾紛的起訴流程非常簡單,起訴以后也是由征地部門承擔舉證責任的,可是被拆遷人也不能無故提起行政訴訟,正常情況下征地主管部門制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決定都有嚴格的法律依據,補償決定完全合法合規的,不會因為被拆遷人提起了行政訴訟就必須修改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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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顧琬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