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護理費賠償標準,交通事故傷殘護理費賠償標準,一、交通事故致殘護理費賠償標準1)、護理費的賠償1.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一、交通事故致殘護理費賠償標準
1)、護理費的賠償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2.計算方法
①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②護理人數: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③對于未成年人,僅僅1個人護理是不夠的,建議未成年人的護理人數可參照年齡、傷情等從寬確定。
④護理期限: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2)、殘疾賠償金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①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系數)
②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實際年齡)×傷殘賠償系數)
③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賠償系數)
(2)傷殘賠償系數
3)、殘疾輔助器具費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2.計算方法
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周歲。
4)、被扶養人生活費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計算方法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根據年齡和勞動能力的不同,計算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①被扶養人未滿18周歲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②被扶養人18-60周歲無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③被扶養人60-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80-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④被扶養人75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系數
⑤被扶養人有數人的: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5)、醫療費的計算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計算方法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在計算的過程中,不能簡單的理解診療費、醫藥費和住院費。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必須”是指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判斷受害人的醫療費是否合理,一般可以根據醫院和醫生的專業建議進行判斷。但是如果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仍然任性的拒絕出院的,便不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范疇。
6)、誤工費
1.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計算方法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誤工時間:
①非持續性的誤工
非持續性的誤工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②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誤工收入:
①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②無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納稅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b.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準):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其他賠償性費用,相關的當事人員應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辦理時按照公民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當事人員的傷殘等級,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辦理。還可以到我國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合法的維護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二、交通事故致殘如何起訴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除了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外,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可以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已發判決執行。
三、護理費賠償標準最新
護理費賠償標準如下:
1、在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下,賠償標準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時候,則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要是只有部分不能自理的話,那么護理費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四、交通事故致殘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部門是司法部批準的專門鑒定機構,一般大型醫院或者醫學院都有司法鑒定機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賠償護理費計算參照以下標準: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3、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4、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護理費分為住院期間的和出院后的護理,住院期間的護理期限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出院后的護理期限一般參照醫院的建議或者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特殊情況兩人護理需要醫院的證明或者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護理天數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被致殘而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方面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確定的,因此在護理期限尚未屆滿前,被護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護理費中尚未經過的護理期限的護理費不應退還。而對于法院判以最長20年的護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繼續護理的,可提起新的訴訟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法律分析: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護理費計算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即: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無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交通事故護理費計算公式為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護理天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決定了賠償的標準,傷殘的等級從一級到十級的劃分標準;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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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研慕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