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山東省濰坊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一、山東省濰坊市征地補償標準1、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2〕288號文件公布的征地綜合區片地價標準執行。農用地位于
一、山東省濰坊市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標準: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2012〕288號文件公布的征地綜合區片地價標準執行。
農用地位于第Ⅱ-1級區片,補償標準為97.5萬元/公頃;
按照上述標準,依據《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確定的現狀地類,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總額為292.5萬元。
(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按照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濰政辦發[2015]1號文件公布的標準執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種類和數量,依據經有各方簽字確認的《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為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總額為511.97萬元。
2、安置方式
按照《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與被征地村委會協商,對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貨幣安置: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撥付到前杭埠村委會賬戶后,由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萬元/畝標準,對本村村民一次性支付社會保障補貼67.5萬元,由區財政局將上述補貼資金于征收土地報批前一次性劃入本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由區勞動人事局、前杭埠村委會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社會保障方案并公示,辦理村民入保事宜。
(三)經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由區勞動人事局、國土資源分局、前杭埠村與有關單位共同協調,安排一定數量適合條件的本村村民到相關企業就業。
二、征地補償的程序是什么
1、頒發拆遷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許可證的續期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最大延長期限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進行延期公告。
2、發布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拆遷補償協商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分為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經過平等、自愿、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另一種情況是,經過平等、自愿、合法的協商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4、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5、拆遷實施階段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后,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3)因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么,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后,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山東省濰坊征地補償標準:一類區片補償標準:區片價:96000元/畝;基本農田:115200元/畝;建設用地:96000元/畝;未利用地:76800元/畝。二類區片補償標準:區片價:75000元/畝;基本農田:90000元/畝;建設用地:75000元/畝;未利用地:60000元/畝。三類區片補償標準:區片價:66000元/畝;基本農田:79200元/畝;建設用地:66000元/畝;未利用地:52800元/畝。四類區片補償標準:區片價:55000元/畝;基本農田:66000元/畝;建設用地:55000元/畝;未利用地:44000元/畝。五類區片補償標準:區片價:50000元/畝;基本農田:60000元/畝;建設用地:50000元/畝;未利用地:40000元/畝。
一、重慶農村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淮宿蚌高鐵補償標準
高鐵征地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分析:頒發拆遷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濰坊市征地補償新標準》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是指征收一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準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農用地中的基本農田1.2;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市區內一類土地的價格大體分為三檔,市區內一類土地每畝綜合地價在7.4萬元到9萬元之間。
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同意后執行。同時,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征收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執行同地同價原則,同一個區片內,相同土地類別的征地補償價格相同,不因項目不同而變化。
二、濰坊市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解決?
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村民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決
1、找市政府或縣政府進行協商。力爭能夠協商解決。
2、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申請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里需要說明的,不是申請批準補償和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裁決,而是批準征地的政府,即國務院或者自治區政府。
3、如果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各項補償費用如何處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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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畢毅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