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所得稅如何繳納,征地補償所得稅如何繳納,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個人是不用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法律依據如下: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個人是不用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法律依據如下: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2.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被征收人個人是不用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法律依據如下: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2.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競業補償金扣稅嗎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繳稅嗎
對被征收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征收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征收居民因征收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征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征收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于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2、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后,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于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重復計入扣除。
4、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征地補償收入的納稅首先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申報,申報完畢之后到稅務機關來進行稅收的繳納就可,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于《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后,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于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重復計入扣除。
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文件、公告,原占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款需要交納營業稅,但下列情況免征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還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
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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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汐安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