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最新果樹征地補償標準,河北最新果樹征地補償標準,一、河北最新果樹征地補償標準1、蘋果園年產值補償標準為:1~7年為1500~2000元/畝;8~18年為2200~3700元/畝;19年以上2200~2800元/畝。2、梨園年產值補償標準
一、河北最新果樹征地補償標準
1、蘋果園年產值補償標準為:1~7年為1500~2000元/畝;8~18年為2200~3700元/畝;19年以上2200~2800元/畝。
2、梨園年產值補償標準為:1~7年為1400~1800元/畝;8~18年為2000~3500元/畝;19年以上為1800~2500元/畝。
3、葡萄園年產值補償標準為:1~4年為1400~1800元/畝;5年以上為1800~3500元/畝。
4、桃園年產值補償標準為:1~4年為1400~2000元/畝;5年以上為2000~3500元/畝。
5、柿園補償標準為:初果15年以內為120元/株;16~60年為150~450元/株;60年以上為150~300元/株。
6、棗園補償標準為:初果10年以內為150元/株;11~40年為300元/株;40年以上為230元/株。
7、核桃園補償標準為:初果10年以內為20~70元/株;10年以上為90~370元/株。
另外,蘋果、梨、桃等果木,每畝栽培20棵以下的,不按果園補償,除有關部門推薦認可的特殊優良樹種之外,每畝栽培120棵以上的也不按果園補償;每畝栽培葡萄在200株以下的不按葡萄園補償,除了有關部門推薦認可的特殊優良樹種之外,每畝栽培1000株以上的也不按葡萄園補償;柿園、棗園、核桃園按每株產值之和的六倍補償外,土地按同類耕地計算補償。
二、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為: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4)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征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河北省政府雖然也出臺了部分的文件,比如說針對蘋果的補償,蘋果樹如果種植的年數是1到7年的話,每畝的補償標準按照1500到2000元進行,但實際上在河北這么大的一個地方,各地區的果木征地補償標準還是有差異的。
一、河北征地果樹賠償標準是多少
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6、杏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8、雜果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二、征地補償標準是怎么制訂的?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征地補償的程序是什么?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綜上所述,現在農民種植果木的情況比較多,政府在征地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果木的經濟價值,品種不同補償標準也不一樣。杏樹的話基本按照每株30到400元標準,果木所處的生長周期不同,標準是不一樣的,盛果期的補償最高。征地部門往往會請專門機構進行評估。
國家征用土地的果樹賠償標準,每畝最多不超過8萬元(含8萬)。鮮果類果樹(如蘋果,桃,李,杏樹等)。樹齡小于2年的,每株補償30元;樹齡2年以上(含2年),每株補償60元;樹齡3-6年以內(含6年)每株280元;樹齡6年-40年以內(含40年)450元/株;樹齡在40年以上的350元/株。果樹征地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蘋果樹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20元。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50元。7、雜果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0元。【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一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直轄市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各地標準不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到當地國土資源局查詢、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國務院根據社會。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省、經濟發展水平;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參考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自治區。市,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但是,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自治區,經省,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自治區,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征地果樹的賠償標準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準就不同,而國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準。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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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孫玲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