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村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江西省農村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江西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
江西省規定的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其他農戶補助標準
1.新建補助標準為1.5萬元/戶,對采取小集中方式新建住房的,通過土地雙掛、幸福美麗新村等項目給予一定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2.在三臺城鎮購買商品房的,每平方補助100元,最高補助不超過1.5萬元。
3.父母與子女合住、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的,在完善相關協議后給予0.75萬元補助。
上述補助均含相關項目資金。采取新建、購買、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住房問題,原有土坯房必須拆除復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和獎勵性補償費,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和臨時居住條件劃分檔次,以平方米單價和人口每月補貼計算。各項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政策確定。補償價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分析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包括: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拓展延伸
江西農村房屋拆遷政策調整對農民權益的影響
江西農村房屋拆遷政策的調整對農民權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隨著政策的調整,農民在房屋拆遷中享有更多的保護和補償。新的政策明確了拆遷補償標準,確保農民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此外,政策還規定了拆遷程序和流程,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然而,調整后的政策也帶來了一些挑戰。一些農民可能面臨房屋無法按時拆遷的問題,導致拆遷進度延遲。此外,一些農民可能對拆遷補償標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質疑。因此,政府需要加強對拆遷政策的監管和執行,確保農民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結語
江西農村房屋拆遷政策的調整對農民權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新的政策確保了農民能夠得到合理的拆遷補償,保障了他們的合法權益。然而,調整后的政策也帶來了一些挑戰,如拆遷進度延遲和對補償標準的質疑。為確保農民權益得到充分保護,政府應加強對拆遷政策的監管和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律師解析: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因此,在政府實施土地征收和拆遷補償安置的過程中,如拆遷了違背“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這一基本原則,即構成違法行為,被征收人應該果斷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1.征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在具體執行中,要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同時,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組織用地報批時,以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于6000元的標準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并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2.此次調整遵循統籌兼顧、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指標、物價指數、周邊省份現行補償標準水平,調幅適中、橫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穩過渡等原則,在具體操作中,水田最低補償標準不低于3萬元/畝,調整幅度原則上控制在20%~30%,原補償標準低者調整幅度適當就高,原補償標準高者調整幅度適當就低等原則把握,縮小縣(市、區)之間的差距,使調整結果趨于平衡和合理。3.以水田為基準進行測算調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補償平均標準為36014元/畝,提高了6755元/畝;菜地、果園、茶葉園、人工高產油茶園、棉地、精養魚塘等平均標準不低于24129元/畝,提高了4525元/畝;林地及其它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標準不低于12605元/畝,提高了2364元/畝;未利用地平均標準不低于7203元/畝,提高了1351元/畝。增幅均為23.09%。關于江西青苗征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應該說,國家對征地補償的界定是非常嚴格的,享受補償的條件也是非常多的,如果遇到相關問題,一定要在了解相關政策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咨詢律師,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2.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3.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4.房屋征收部門對個人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建筑面積不低于36平方米。征收產權建筑面積小于36平方米且屬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時補齊36平方米,不結算差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實行階梯式價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價結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其住房面積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積結算。
法律分析:國家征收土地要進行統一規劃,需要給被征地的人員一定的補償,包括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等,具體還要根據土地的類型以及接下來的用途確定補償的費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關于征收土地補償費用部分內容》 第二十一條 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各項征收土地補償費應當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屬于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所有的青苗、附著物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被征地單位應當如數付給個人或者承包經營者。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經村民會議同意,可以按安置補助費除以農業人口數,分別撥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的補助、撥給不能就業的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者按已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安置人員的就業單位抵交勞動力就業費。
(三)承包開發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單位應當對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產性投入作出適當補償,補償經費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被征地單位使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時,必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執行。執行情況必須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者和其他有關單位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予以安置。用地者有安置能力的,應當接收符合招工條件的被征地單位的多余勞動力就業。需要征收被征地單位全部土地的,可以按人均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標準,預留一定數量的土地作為農民生產就業用地和住宅用地。已取得生產就業安置用地的,不再予以就業安置。
第二十四條 安置農民就業用地可由被征地單位自籌資金進行開發建設,也可以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企業。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耕地單位農業戶口人員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報征地材料時,應當將符合農轉非條件人員的有關材料送同級計劃部門報省計劃部門審核,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用地申請批準后30日內下達農轉非指標。征收土地農轉非指標名額的分配,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戶主會議討論同意并張榜公布。當地公安機關憑征收土地和農轉非審批材料辦理農轉非人口的戶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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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