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地鐵四期規劃,合肥地鐵四期規劃,法律分析:合肥暫未啟動軌道交通第四期建設規劃。根據國家發改委批復的合肥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2020-2025年)文件,第三期建設規劃總投資798 08億元。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安徽省合肥市
法律分析:
合肥暫未啟動軌道交通第四期建設規劃。根據國家發改委批復的合肥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2020-2025年)文件,第三期建設規劃總投資798.08億元。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2020-2025年)的批復》 
一、為落實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完善軌道交通網絡,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原則同意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三期建設規劃,建設2號線東延線、3號線南延線、4號線南延線、6號線一期、7號線一期、8號線一期等6個項目,總里程109.96公里,總投資798.08億元,規劃期為2020~2025年。
二、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按照現代、安全、高效、綠色、經濟的原則,統籌城市開發進程、建設條件及財力情況,量力而行、有序推進項目建設。
三、深入做好項目建設方案論證。優化項目建設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升快線運營速度和網絡服務水平。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線路走向和站點設置應避開文物本體,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建設的項目,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文物保護。進一步研究有關項目穿越高速鐵路的建設方案,加強鐵路路基、橋梁防護,盡可能減小對鐵路運輸的影響。
法律分析:地鐵四期項目是合肥地鐵9號線、地鐵10號線和地鐵11號線,已經有部分工程已經開工或者即將施工了。例如合肥西站同步施工的地鐵10號線1站2區間,駱崗生態公園范圍內的地鐵11號線全部工程,新站區地鐵9號線與新修道路同步施工隧道的900多米,還有與再建的地鐵三期工程共同施工的換乘地鐵站工程。
法律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建設規劃征求意見階段,應當綜合考慮與城市規劃的銜接、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需求、運營安全保障等因素,對線網布局和規模、換乘樞紐規劃、建設時序、資源共享、線網綜合應急指揮系統建設、線路功能定位、線路制式、系統規模、交通接駁等提出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審批征求意見階段,應當對客流預測、系統設計運輸能力、行車組織、運營管理、運營服務、運營安全等提出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嚴格建設申報條件,提高申報建設地鐵和輕軌的相關經濟指標,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分別由100億元、1000億元調整為300億元、3000億元。提高建設規劃質量,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融合,鼓勵探索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嚴格建設規劃報批和審核程序,確保建設規模同地方財力相匹配。強化建設規劃的導向和約束作用,已經國家批準的建設規劃原則上不得變更,進一步明確了規劃調整和新一輪建設規劃報批條件。
法律分析:4號線
截至目前,4號線全線31座車站已全部封頂;盾構區間已貫通60條,剩余兩條,盾構掘進累計完成總量的97%;全線鋪軌施工已完成64.7公里,占鋪軌工程總量的72%,其中,西段51.87公里短軌已全部鋪設完成;全線47列車已完成28列車交付到車輛段。
市軌道集團正加快推進4號線剩余盾構施工、機電裝修及其他各項建設工作,力爭早日實現全線洞通、軌通、電通,確保順利實現4號線年底開通初期運營。
法律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建設規劃征求意見階段,應當綜合考慮與城市規劃的銜接、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需求、運營安全保障等因素,對線網布局和規模、換乘樞紐規劃、建設時序、資源共享、線網綜合應急指揮系統建設、線路功能定位、線路制式、系統規模、交通接駁等提出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審批征求意見階段,應當對客流預測、系統設計運輸能力、行車組織、運營管理、運營服務、運營安全等提出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嚴格建設申報條件,提高申報建設地鐵和輕軌的相關經濟指標,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分別由100億元、1000億元調整為300億元、3000億元。提高建設規劃質量,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融合,鼓勵探索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嚴格建設規劃報批和審核程序,確保建設規模同地方財力相匹配。強化建設規劃的導向和約束作用,已經國家批準的建設規劃原則上不得變更,進一步明確了規劃調整和新一輪建設規劃報批條件。
法律分析:經區住建局核實,四里河路已列入快速路建設中,計劃建高架,目前方案正在由合肥市重點局設計中,將在設計中考慮到路口人流組織,優化人員過街通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
地鐵四期項目是合肥地鐵9號線、地鐵10號線和地鐵11號線,已經有部分工程已經開工或者即將施工了。例如合肥西站同步施工的地鐵10號線1站2區間,駱崗生態公園范圍內的地鐵11號線全部工程,新站區地鐵9號線與新修道路同步施工隧道的900多米,還有與再建的地鐵三期工程共同施工的換乘地鐵站工程。
法律依據: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 第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及建設規劃征求意見階段,應當綜合考慮與城市規劃的銜接、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需求、運營安全保障等因素,對線網布局和規模、換乘樞紐規劃、建設時序、資源共享、線網綜合應急指揮系統建設、線路功能定位、線路制式、系統規模、交通接駁等提出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審批征求意見階段,應當對客流預測、系統設計運輸能力、行車組織、運營管理、運營服務、運營安全等提出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 嚴格建設申報條件,提高申報建設地鐵和輕軌的相關經濟指標,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分別由100億元、1000億元調整為300億元、3000億元。提高建設規劃質量,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融合,鼓勵探索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嚴格建設規劃報批和審核程序,確保建設規模同地方財力相匹配。強化建設規劃的導向和約束作用,已經國家批準的建設規劃原則上不得變更,進一步明確了規劃調整和新一輪建設規劃報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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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翔明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