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社會保障費歸誰所有,土地征收的社會保障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所有。具體分析如下:一、土地征收的社會保障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是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權益而設立的。二、
土地征收的社會保障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所有。
具體分析如下:
一、土地征收的社會保障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是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權益而設立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這是因為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重要資產,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去土地所有權的一種補償。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這意味著如果農民在土地上種植了作物或建造了附著物,他們將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的費用。其歸屬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那么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如果由其他單位安置,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安置單位。
如果不需要統一安置,則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險費用。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的社會保障費并非歸某一特定主體所有,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分配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這樣的分配機制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分析:社會保障資金從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即社保資金來源有三項:
1、為落實社保資金提高的安置補助費;
2、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
3、征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
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資金包括兩部分,一是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二是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部分。單位繳納是指以村委會為單位為失地農民投保,村委會繳納的這部分資金主要是從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統一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社會保障費指社會保障資金從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即社保資金來源有三項:1、為落實社保資金提高的安置補助費;2、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3、征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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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征收的社會保障費歸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