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畝征收補償規定,一、田畝征收補償規定1、國家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耕地)用于一般建設的,其土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是:按照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2、至于具體多少倍,則由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圍內
一、田畝征收補償規定
1、國家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耕地)用于一般建設的,其土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是:按照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2、至于具體多少倍,則由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情況予以確定。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二、征收補償范圍的具體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17條總共規定了六種征收補償款,分別為:房屋價值補償款、搬遷費、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助費、獎勵費。這六種征收補償款和第18條規定的“住房保障”共同構成了該條例的補償范圍的主要內容。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房屋征收和補償的主要內容,也是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在內容上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和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兩部分,即房價和地價補償之和;在補償的計算方式上,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來具體評估確定;在補償的標準上有一個最低下限,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的補償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在獲得貨幣補償或者用于產權調換、周轉用房的房屋后,都會發生一定的搬遷費用;對于自行安置過渡性住所的被征收人,也會發生一定的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都是由房屋征收行為引發的,因此,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上述費用。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也構成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主要內容之一。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是針對所有被征收人的,搬遷補助費通常做法是,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多少元計算。臨時安置費,也稱過渡安置費。因房屋征收導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無房居住、使用,在搬遷至房屋征收部門安置的新房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過渡的,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等過渡費用。房屋征收部門延長過渡期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通常做法是,按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個別地方按人口計算。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于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用房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征收人提供用于調換的房屋前,會給被征收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即停產、停業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是構成對被征收人補償的重要內容之一,但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會獲得這部分補償,只有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情況,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但是如何計算停產、停業的損失,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停產停業損失一般以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主,根據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益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等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認定。認定非住宅房屋,應當考慮以下兩個條件:第一,房屋必須為非住宅房屋,即營業性用房;第二,經營行為合法,不能違法經營。
4、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征收條例》強調了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補助和獎勵義務,并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專門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盡管有了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補償不能完全涵蓋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損失。特別是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相對發達的大都市,城市房屋價格高起,物價飛漲,對于經濟收入相對有限的普通市民而言,產業的重置和適應新的生活環境需要的不僅僅是勇氣,更有實在的生活壓力。城市房屋征收是為了公共的需要而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的一種強制性的剝奪,被征收人為了公共利益而遭受了損失,他們為城市發展作出的犧牲,政府應當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主要是針對因征收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被征收人,由政府根據被征收人的生活困難程度及其工作能力而給予的一種補償和幫助,而獎勵是為了鼓勵被征收人配合政府征收工作而給予的一種物質上的激勵。在實踐中,各地為了推動城市房屋拆遷,也有各種各樣的補助和獎勵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都有待商榷,在操作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問題。為此,《征收條例》不僅要求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和獎勵,更要求其制定統一的補償和獎勵辦法,增強補助和獎勵的規范性和公平性。
一、田畝征收補償規定是什么
1、田畝征收補償規定如下: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農村土地征收程序步驟是什么
農村土地征收程序步驟如下: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4、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法律分析:農村田畝征收補償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3、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3、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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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田畝征收補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