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實施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國家機關和分工,就南寧市而言,依據《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2012年4月10日公布)、《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南府發〔2013〕10號)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市征地辦、城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均
就南寧市而言,依據《南寧市征用集體土地條例》(2012年4月10日公布)、《南寧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南府發〔2013〕10號)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市征地辦、城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均為負責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國家機關。具體而言,南寧市政府負責全市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國土資源局是全市集體土地的征收部門;市人民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集體土地征收的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的工作;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具體實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地補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應抄送發改、住建、綜合執法、國土、住房、工商、稅務、公安、征地等部門,相關部門收到土地征收預公告后未經土地征收部門同意的,應當暫停辦理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養,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分別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仍協商不成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權利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超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征地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征地時房屋被違法強拆怎么辦?
征地時房屋被違法強拆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法律分析:第一步:前置程序。第二步:征地審批。第三步:征地公告。第四步:補償安置。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五條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有權征收集體土地的決定主體
●誰有權利征收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國家有權征收嗎
●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政府征收土地集體土地可強制征收嗎?
●集體土地征收權限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參照國有土地
●誰有權利征收集體土地
●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
●國家可以征收集體土地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臨律-有權實施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國家機關和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