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一、什么是征用土地我國法律規定,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什么是征用土地我國法律規定,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征用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因為征地是一種行政行為,代表國家的強制力,所以有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征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征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二、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征用土地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這是征用土地制度合理存在的前提,如果在缺乏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進行土地征收是嚴令禁止的。征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幾個程序:
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現實中,強拆強征的情況經常有發生,極其嚴重的損害了廣大民眾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后果,儼然成為了社會矚目的公共事件。很多當事人的爭議點集中在征用土地的程序性是否合法。如果普通老百姓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是很難舉證的,所以我們建議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委托專業的為您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后果: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和批準機關:市、縣政府并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明確了收回國土土地使用權的四種情形將第五十八條刪除“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五種改為四種)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征收土地的程序具體如下:
1、發布征地公告;
2、征詢村民意見;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4、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5、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9、土地補償登記;
10、實施補償安置方竇和交付土地。
征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征收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的批準權如下: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在征用土地的審批中,要征用農用地,首先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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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什么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