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通遼市城市供水條例最新版, ?2024年通遼市城市供水條例最新版 ? (2023年10月31日通遼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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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通遼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及公共服務等用水,促進城市供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管理、安全衛生、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公共服務等用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節約用水意識,愛護城市供水設施。
第四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及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內容,并與其他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供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及其變更,應當征求城市供水單位的意見。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七日內就與設計方案有關的技術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城市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城市供水單位等檢查合格。
第九條 城市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改造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供水單位參加,并于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將有關供水設施竣工驗收資料報本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居民住宅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管網以及戶表工程建成后,由所在地城市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已經建成并經驗收合格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管網以及戶表工程,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代表業主的組織與城市供水單位簽訂移交管理協議,城市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老舊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管網以及戶表工程的改造,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劃定改造范圍、編制改造計劃、明確資金籌措方式和來源并逐步組織實施。改造完成并經驗收合格的,由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代表業主的組織與城市供水單位簽訂移交管理協議,城市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設施,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運行、維護和管理成本由委托方負責,不得計入城市供水成本。
城市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建設、維護、管理,所需資金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城市公共消防用水設施實行專用制度,所需水費由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居民住宅、單位建筑區域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公用供水設施,計量水表之前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計量水表之后由產權歸屬方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及信息發布制度,并實現水質監測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和用戶終端水等進行水質檢測,保證供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每月向本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并向社會公開水質信息。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并每半年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采樣檢測。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和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和管理單位接到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搶險搶修,并向本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通知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和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需大面積停水的,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公告。因發生災害或者突發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需要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核、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調整方案。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線上線下等多種服務渠道,便利用戶繳費、報裝申請、查詢水價水費等相關事項。
用戶反映的供水設施故障問題,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反映之時起四小時內派人維修;用戶反映的水質、水壓、水費和服務質量問題,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反映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答復和處理。
第十九條 計量水表的管理、更換,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用戶故意損壞的,維修、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向具有法定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提出驗表申請,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照驗表結果核收水費。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交納水費。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表計量。由于用戶原因不能分表計量的,按照用戶用水類別中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由于城市供水單位的原因不能分表計量的,按照用戶用水類別中最低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器具。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道路清掃、消防、工業生產、車輛沖洗和建筑施工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因條件限制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裝表計量,按照規定價格交納水費。
第二十一條 除對水質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使用自備井,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外,禁止新建自備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應當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有計劃地關閉。
第二十二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依法劃定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設立明顯保護標志,進行定期巡查。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城市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
(二)擅自啟閉供水閥門;
(三)盜竊、圈占、掩埋供水井蓋、閥門、管道;
(四)損壞供水水井、輸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泵站及輸、變、配電設施和機泵設備等城市供水設施;
(五)在規定的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埋設線桿、挖坑取土、堆放物品;
(六)違反城市供水專項規劃鋪設管線;
(七)其他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為: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管道直飲水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在水表外接管取水;
(二)私自開啟水表封印,改裝、倒裝、損壞、拆除水表或者干擾計量水表正常計量;
(三)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
(四)擅自使用消防用水;
(五)轉供、轉售城市供水;
(六)其他違法用水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投訴、舉報問題依法予以查處,并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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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通遼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通遼市城市供水條例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