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平房新建、改建、擴建、翻建須向規劃局申請批準,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東政發〔2014〕27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東政發〔2014〕27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北京市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4年3月31日東城區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
2014年7月5日
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加強舊城內平房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深入挖掘歷史文化價值,傳承歷史文脈,處理好城市改造開發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關系,履行首都職責,根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北京市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適用于北京市東城區舊城內平房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工程。但房屋修繕中的大修、中修、小修、綜合維修除外。
《北京市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中的“舊城”是指明清時期北京城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含護城河及其遺址)的區域;翻建工程是指按照原位置、原房產證面積、原高度(以測繪數據為準)進行建設的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是指除翻建工程以外的其它建設工程。
第三條 舊城保護內容包括歷史河湖水系、傳統中軸線、皇城、舊城“凸”字形城廓、傳統街巷胡同格局、建筑高度、城市景觀線、街道對景、建筑色彩、古樹名木等內容。平房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工程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整體保護、有機更新的原則。嚴格執行保護規劃,通過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方式組織實施。保護歷史真實性,保存歷史遺存和原貌,嚴禁大拆大建。
(二)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原則。在政府的統籌組織下,落實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含承租人,下同)施工、管理、維護的責任,調動居民的積極性;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平房規劃建設與管理。
(三)堅持保護風貌、改善民生和促進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在保護歷史文化風貌的前提下,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優化調整舊城功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規劃、市容市政、國土、建設、文物、園林、城管、房管、消防、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按照各自職責對舊城平房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規劃分局查詢。規劃分局應當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認真研究相關意見和建議;對于規劃查詢,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東城規劃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東城規劃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 標 準
第六條 舊城內啟動平房的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工程,須依法向規劃分局申請批準。
第七條 現狀平房(院落)可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一般建筑四類。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各級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普查登記在冊項目(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是指尚未列入不可移動文物、反映一定時代特征、具有保護價值、承載真實和相對完整歷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包括掛牌四合院、優秀近現代建筑等。
具有傳統風貌的建筑是指符合傳統規制且現狀為或尚有傳統建筑構件、傳統院落格局的建筑。
一般建筑是除以上三類以外的為一般建筑。
第八條 不同種類平房(院落)應分別采取不同的保護與利用措施:
(一)不可移動文物: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進行房屋修繕。但涉及現有文物保護單位之外的平房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工程,需按照《北京市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房屋修繕應按照《北京舊城房屋修繕與保護技術導則》、《建筑構造通用圖集—北京四合院建筑要素圖》進行。但涉及平房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工程,需按照本細則執行。各項工程應盡量采用傳統材料和傳統技藝,保持院落空間格局和建筑外部形態與傳統形制一致,建筑內部可使用新材料、新技術進行合理改造,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三)具有傳統風貌的建筑:房屋修繕應按照《北京舊城房屋修繕與保護技術導則》、《建筑構造通用圖集—北京四合院建筑要素圖》進行。但涉及平房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工程,需按照本細則執行。各項工程應盡量采用原有建筑構件和材料,可多個院落聯合進行。鼓勵按照傳統的形制,重新恢復為四合院,也可根據實施主體的實際需要,進行空間合理改造。
(四)一般建筑:近期以現狀改造利用為主,遠期應逐步按本細則確立的規劃設計標準執行。
第九條 除規劃為旅游文化產業特殊區域外,舊城平房區內的院落和房屋的建筑性質一般以居住為主,可在臨街地區及胡同的端部,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地下空間等適當位置安排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特殊情況也可適當少量安排傳統文化及旅游、創意產業的功能,但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舊城平房區內的任何建設活動,均應以保護傳統風貌、實現結構安全、能源清潔、設施完善和便捷宜居為目標。
第十條 應嚴格控制地下室建設。一般情況下,對有獨立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且不位于特定地區的整體院落,可根據舊城平房區保護規劃,研究合理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地下空間的建設應本著互利互讓等原則,按照施工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要求,適當退后院落或房屋相鄰邊界,并保持院落內一定比例的實土綠化面積。
第十一條 平房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保持胡同原有格局,原則上不得拓寬或縮窄,因安全等特殊情況導致胡同寬度變化的,應嚴格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及各項規劃實施。
(一)整條胡同色彩應協調,遇有紅磚墻和色彩不協調的外裝飾墻面,可采用仿古飾面磚或粉刷涂料的方式予以處理。
(二)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電視天線等設施、設備應放在隱蔽部位,嚴禁架設在臨街一側坡屋面上。
(三)臨街外窗安裝雨搭應統一形式和色彩。盡量與胡同風貌保持協調。
第十二條 在舊城平房區內設置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當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范》、《北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規范》等相關規定,按照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相適應。
第十三條 區政府應統籌協調平房區清潔能源改造、環衛設施改造、架空線入地等工程,做到統一規劃設計、統一實施,避免重復施工,減少對居民生活和周邊環境的影響。
市政基礎設施改造應按照《歷史文化街區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要求實施。遇到特殊情況,在改造過程中市政管線暫不能入戶的,應預留入戶接口。
第十四條 舊城平房區內街巷胡同用地是城市道路用地。胡同寬度5米以上的,可納入城市機動車交通組織體系;胡同寬度6米以上的,允許施劃單側停車泊位,分時段停車。鼓勵利用胡同端部公共建筑屬性房屋的地下空間建設供胡同居民使用的集中機動車停車場庫。
第十五條 在舊城平房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應倡導運用地理空間信息、三維數據等信息化技術,實現智慧城市的目標。
第十六條 不得隨意拆除舊城平房區內的既有平房(違法建設除外),確需拆除的,應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翻建具有保護價值建筑或改建、擴建、翻建具有傳統風貌的建筑(整體院落或房屋)需要拆除現有建筑的,應做好標記,盡量保留并使用原有建筑構件和材料。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的程序
第十七條 舊城平房區的建設工程,需就擬建范圍內的現有建筑是否具有保護價值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方能研究其建設方案,確定規劃審批程序。
(一)申請翻建工程的,可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向規劃分局申請規劃條件。依據規劃條件進行方案設計,如涉及文物、園林綠化、民防、地鐵、相關利害關系人的,需取得相關主管部門和利害關系人意見后,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位于文物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的工程,其設計方案需經過專家論證,并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暫時不具備申報條件的危險房屋,應先行修繕加固、確保住用安全。待相關申報材料準備齊全后,盡快按程序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五)直管公房進行翻建時,如無法提供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可以區政府為主體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六)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按照《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七)東城規劃分局每月5日前,將上月規劃許可核發情況通過政務網抄送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區城管委、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區城管監督中心、屬地街道等有關部門,便于執法監管。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東城規劃分局申報規劃驗線。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申報辦理施工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東城規劃分局申請規劃驗收。經規劃驗收合格的,核發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并經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依法驗收合格后,可持相關材料向區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房屋為辦公或經營用途的,可依法向工商分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章所列行政許可及相關事項均可到東城區行政服務中心申報。
第四章 違法行為查處
第二十四條 舊城平房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按本條執行。
(一)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應當予以制止,配合東城規劃分局、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等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二)東城規劃分局負責查處下列違法建設:
1.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同意意見的建設工程;
3.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
4.其他不屬于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查處的違法建設。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前款第2項中所列規劃文件的建設工程,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負責查處。
(四)首先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行政機關為首查責任機關,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發現同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情況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報其他行政機關。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在處理決定做出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責任機關。
(五)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應當立即報告區政府,區政府可以責成區城管執法監察局等機關查封施工現場。
(六)東城規劃分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后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能夠拆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區城管執法監察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應當在20日內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七)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拆除決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報告區政府。區政府應當責成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機關實施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并確定東城公安分局、街道辦事處、市政公用服務單位等配合單位的職責。
(八)發現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不超過15日。
(九)查封施工現場應當在現場公告查封決定。實施查封施工現場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工具、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財物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確認。東城公安分局、街道辦事處以及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應當對查封施工現場工作予以配合。
(十)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制作財物清單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制作筆錄并攝制錄像。
(十一)不能拆除的違法建設,應當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沒收的實物按照有關規定交由區財政統一管理。違法收入按照違法建設出售所得價款計算。違法建設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于同類建筑市場價格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照同類建筑市場價格確定。
(十二)違法建設的建筑面積,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規劃文件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建筑面積數計算;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增加的建筑面積數計算;
3.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建筑高度增加但建筑面積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與許可建筑高度的比值乘以許可的建筑面積數折算;
4.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建筑位置與許可不符但建筑面積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同時有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兩種以上情形的,違法建設的建筑面積分別計算或者折算后累計。
(十三)無法確定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可以通過在公共媒體或者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的形式督促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處理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十四)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在對違法建設調查過程中,可以查閱、調取、復制有關證據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十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向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涉及城市容貌的,由區城管委和區城管執法監察局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修正)》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對建筑施工現場和過程中的安全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對開墻打洞等影響建筑安全和歷史文化風貌的行為,涉及非承重墻的由區城管執法監察局進行查處,涉及承重墻的由區房管局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在違法建設內設立經營場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通知區房管局暫停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當事人依法改正的,應當及時通知區房管局。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房屋產權證明,對沒有規劃許可證件或者房屋產權證明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九條 涉及違反城鄉規劃的,按照區監察局、區人力社保局、東城規劃分局轉發的監察部、人社部、住建部聯合下發的《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進行房屋修繕的,由區房管局按照《北京市城鎮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重要大街、歷史文化街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特定地區的現有建筑物外部裝修參照建設工程辦理。
第三十二條 《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擴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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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北京市東城區舊城平房翻改建標準、程序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平房新建、改建、擴建、翻建須向規劃局申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