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青田縣關于印發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發〔202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
浙江省青田縣關于印發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發〔202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縣范圍內,因需要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安置的,適用《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應當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是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集體土地征收范圍內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
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是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征收事務部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負責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實施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本轄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發改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建設局、行政執法局、生態環境分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文廣旅體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加強對征收的補償安置資
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后,在擬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有特殊原因需要辦理的,應不作為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戶口的分戶、遷入,華僑回鄉落戶;
(二)房屋轉讓、交換、新(擴、改)建、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三)領取營業執照;
(四)變更房屋用途。
(五)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不作為補償安置的情形。
第七條 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后,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開展房屋權屬、合法(違法)面積、用途等調查。公安、建設、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單位應該配合征收實施單位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縣人民政府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成立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記建筑認定與處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征收中心、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行政執法局、建設局、當地鄉鎮(街道)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未登記建筑的認定工作。
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經依法登記的,以登記面積為準;尚未登記或土地登記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根據《青田縣實施〈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細則(暫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62號)、《青田縣實施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細則(暫行)的補充意見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101號)等相關文件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結果應當送達被征收人,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提交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記建筑認定與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認定為合法的房屋,依規征收補償安置。
認定為可補辦手續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簽約期內簽約的,進行違法建筑處置后,予以補償安置;被征收人不接受認定結果,或不接受違法建筑處置的,或不及時簽約的,依法處置。
合法繼承“一戶多宅”的房屋,可進行補償安置,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積按建筑物重置評估價給予補償,安排的宅基地安置給被征收人再調劑給具有建房資格的本村村民審批建設或按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積土地評估價給予補償。
認定為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或經處罰后暫時保留使用房屋的:在簽約期內簽約的,建筑面積參照建筑物重置價可適當進行獎勵,其宅基地可參照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積土地評估價給予獎勵;不在簽約期內簽約的,依法處置。
認定為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不得補償安置。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且在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前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連續營業已達五年的,給予適當補償。
調查結果與認定結果一并在征地范圍內公示。
第八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應當包括:被征收人、實施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標準、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應當在征地范圍內公示。
第九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現狀調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告指定地點如實申報,申請復核。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戶口簿;
(二)不動產登記憑證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三)營業執照等。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可申請復核期滿后十日內完成復核,并公布;疑難的可適當延長復核時間,經報縣征收部門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后確定復核結果,并公布。
在規定期限內無異議的,以房屋及其附屬物現狀調查、認定公示結果為準;有異議的,以公布的復核結果為準。
第十條 征收房屋委托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征收部門應當提出不少于3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供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應當在十日內商議一致選擇一家;未能商議一致的,由征收實施單位進行公證抽簽或搖號確定一家評估機構,公證抽簽或搖號應當邀請被征收人代表參與見證。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評估時點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實行公示制。評估機構應當將被征收人的姓名、位置、面積、評估結果等主要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在公示期限內,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解釋要求或者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解釋或者出具書面復核結果。
被征收人對原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征收人承擔。鑒定維持原評估結果的,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裝修補償、停業損失補助等按照縣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限內,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明確協議生效和失效條件。
被征收人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被征收人房屋騰空搬遷后,應當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提出申請,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辦理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注銷。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征收一方當事人未按協議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依法征收。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決定限定期限或協議商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征收人作出房屋騰空搬遷決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征收有所有權、使用權糾紛或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所有權、使用權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征收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實施。征收時,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及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由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及裝飾裝修價值,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作為補償依據。
第二十一條 征收實施單位依法依規選擇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并與其簽訂拆除協議,協議中明確相關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安、教育、供水、供電、稅務等部門應當憑征收實施單位的征收證明及其它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和安排被征收人的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 購房稅收政策優惠、用電、用水等事宜。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三條 征收住宅的,可采用遷建、公寓、貨幣或產權調換等補償安置方式。其中選擇遷建、公寓、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我縣農村私人建房政策及政府保障房相關政策。
遷建、公寓安置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時應注明。
第二十四條 遷建安置是指征收實施單位按照《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遷建安置結算辦法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由被征收人根據農村私人建房管理辦法在安置地點審批建房的安置方式。
一級控制區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則上不實行遷建安置;如特殊情況確需遷建安置的,報縣政府批準后,參照同區域農村私人建房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遷建安置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或國有劃撥。
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的遷建安置房,按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地價款后可辦理過戶手續。
集中遷建的安置房可由政府聯建或由被征收人自建。
在房屋審批時原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應當予以減免配套費。
集中遷建的安置小區實行集中統一規劃,遷建安置房建設實行統一設計、統一景觀式樣、統一外墻裝飾。
集中遷建的安置小區內道路、供排水、供電、排污等配套設施由征收人出資,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實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 遷建安置堅持“拆一補一”原則,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安排安置宅基地面積。安置宅基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
安置宅基地原則上每間面積45平方米。安排整間宅基地后,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不安排地基;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上、半間面積以下的,可安排半間地基;面積在半間面積(含)以上、一間面積以下的,可安排一間地基。
唯一住宅的被征收戶其建筑占地面積不夠一間的,應當安置一間宅基地。
已享受私人建房政策或應安置的宅基地面積超出私人建房審批限額的,安置給被征收人再調劑給具有建房資格的本村村民審批建設或按土地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有建房資格的被征收人和需調劑宅基地的被征收人分批次進行安置,有建房資格的被征收人優先予以安置。同批次的地基分配采取兩輪公證抽簽或搖號的方式確定;超過規定期限簽約或取得騰空驗收證明的,在上批次確定順序之后,按取得房屋騰空驗收證明的時間先后,依次確定順序號。
第二十八條 安置宅基地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相差部分,按安置點土地評估價結算。
被征收的房屋面積按建筑物重置評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未建成房屋的宅基地,原則上以批準建筑占地面積安排安置宅基地,已做好基礎部分按評估價進行補償。
未經批準的宅基地,不予安置,原則上不予補償,對積極配合征收的,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條 公寓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進行安置,并按照被征收補償金額與安置房供應價格結算差價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一條 公寓式住宅取得方式為國有劃撥或出讓。一級控制區內公寓安置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安置公寓按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40%補繳地價款后可辦理過戶手續。
一級控制區外公寓安置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安置公寓按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地價款后可辦理過戶手續。
公寓安置小區按照城市居住小區的標準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排污、綠化、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統一建設,與安置房建設同步到位。
第三十二條 公寓安置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建設適合戶型的成套公寓式住宅供被征收人選擇。套房類型為毛坯房。
第三十三條 公寓安置回購套房建筑面積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級控制區公寓安置建筑面積計算:三層(含三層)以下的房屋,按建筑占地面積1:3計;四層(含四層)以上的房屋按建筑面積1:1計。
一級控制區外公寓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有建房資格戶合法房屋被征收的,根據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積乘虛擬私人建房可審批層數計;被征收房屋實際合法建筑面積大于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積乘虛擬私人建房可審批層數計算面積的按1:1核計;無建房資格戶合法房屋被征收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實際合法建筑面積1:1核計。
計算公寓安置建筑面積大于青田縣私人建房審批建筑面積的部分應當調劑給本村具有建房資格的村民公寓安置。
公寓安置根據安置建筑面積最接近原則選擇安置套房。
第三十四條 公寓安置回購房的價格分成本均價和市場評估均價(劃撥土地應扣除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地價款)兩種結合層次、朝向進行調節確定成本價和評估價。
安置套房面積在安置面積以內部分,按成本價結算(根據層次、朝向調整后的價格);安置套房面積超過安置面積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均價(劃撥土地應扣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地價款)結算。
第三十五條 公寓分配采取兩輪公證抽簽或搖號的方式確定;超過規定期限簽約或取得騰空驗收證明的,在上批次確定順序之后,以取得房屋騰空驗收證明的時間先后,依次確定順序號。
第三十六條 公寓安置被征收房屋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重置價和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積土地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在安置房交付時,根據被征收補償款與公寓安置房回購計算差價結清房款。
第三十七條 貨幣安置指由征收人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重置價和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積土地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住房的安置方式。
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人,應當具有在征收范圍外至少有一處合法住宅或可報批建設的宅基地。
第三十八條 實行貨幣安置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重置價和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積土地評估價格的30%獎勵資金,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向被征收人付清應付款項。
第三十九條 產權調換是指根據“征一還一,結算差價”的原則,由征收人提供征收安置房的一種安置方式。其補償安置標準及結算方式、臨時過渡等均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征收商業用房的,可采用選擇貨幣或產權調換等方式補償安置。
征收工業生產用房的,可采用選擇貨幣或遷建等方式補償安置。
征收農業生產用房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
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一條 附屬物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不安排安置。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項目中有兩處以上合法住宅房產,應當合并補償安置。
第四十三條 征收非本村村民合法房屋的,可根據《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參照本村村民補償安置。
第四十四條 過渡方式原則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周轉用房,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每月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征收實施單位結合實際確定標準,不得超過最高標準。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按6個月發放。
被征收人選擇公寓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自被征收房屋騰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再加6個月;安置房交付時間以協議為準,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原標準的兩倍支付。
被征收人選擇遷建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自被征收房屋騰空之日起至安置宅基地交付后12個月;安置宅基地交付時間以協議為準,安置宅基地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宅基地實際交付之日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原標準的兩倍支付。
第四十五條 搬遷費用(含交通費、誤工費等)每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包干補助,遷建安置或公寓安置計二次搬遷,貨幣安置或產權調換安置計一次搬遷。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六條 征收實施單位或相關業主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征收補償款的,由征收部門責成其及時支付。
第四十七條 選擇公寓安置或遷建安置的被征收人,阻撓安置施工建設、自建房選址或影響聯建安置房建設的,征收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承擔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責任。
第四十八條 征收過程中出現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家庭人口、婚姻關系、房產繼承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安置或補償利益的,由征收部門責成有關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回有關款項;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人的親屬、朋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故意唆使、慫恿被征收人謀取不當利益,阻礙征收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評估機構與征收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征收房屋、土地的評估價格的,評估結果無效,由征收部門重新組織評估;并由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退還已收取的評估費用,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拒絕、阻礙征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收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以及其他部門等工作人員在征收工作中,違法違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國家、省重點項目(是指省級及省級以上投資的政府性重點工程)、舊村改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控制區劃分及范圍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12〕14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后如與國家、省、市新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浙江省《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浙江省《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