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 玉政發〔2019〕14號玉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玉政發〔2019〕14號 各鄉鎮人民政
玉政發〔2019〕14號玉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玉政發〔2019〕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玉環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工業用地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已經市十六屆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玉環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玉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除工業用地以外的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城市規劃區內工業用地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建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制訂及實施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作為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人),負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項目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擬定、土地和房屋調查登記及評估、補償協議簽訂、房屋拆除、安置房分配等工作。市發改、司法、財政、公安、自然資源規劃、審計、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五條 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已編制項目初步策劃方案,且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經改造范圍內95%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已落實到位,并能確保專款專用。
第六條 征收人依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改造方案,擬定具體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公布。補償方案內容應包括:征收人、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實施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標準、簽約和房屋騰空期限、過渡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其他應明確的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意見征求期限不少于30日。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單位負責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以及公眾、被征收人意見吸收情況等及時予以公布。
第八條 征收人應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7日內予以公告,其中房屋征收涉及一百個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條 征收人應組織人員對征收范圍內房地產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 已經產權登記的房屋,其權屬、面積、用途等,以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認定。
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根據其建造時間、歷史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為合法的房屋,予以補償安置;認定為不合法的房屋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依法拆除,其所使用的土地按性質根據有關規定征收。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拆未拆房屋,不予補償安置。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進行裝修、改(擴)建、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征收人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并由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確定后,由征收人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確定的房地產或房屋重置價值評估價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臺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費包括:房屋重置成新價、除建筑占地外的其他宅基地(道坦、庭院)結算價。
房屋重置成新價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等級、結構、建造年份、裝修狀況、房屋成新率、產權建筑面積等情況評估確定重置價值。評估時點為征收公告發布之日。
建筑占地與其他非建筑用地(如道坦、庭院)結算價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實際情況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采用公寓式住宅產權置換安置(以下簡稱套房安置)、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選一種或進行組合安置;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 安置套房面積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比例進行置換:公寓式套房按合法建筑面積1:1.2比例置換。立地式住房,層數為1層的,按1:3.5比例置換;建筑層數2層的,按1:1.75比例置換;建筑層數3層的,按1:1.35比例置換;建筑層數4層的,按1:1.25比例置換;建筑層數5層及以上的,按1:1.2比例置換。經被補償人申請的,立地式住房均按主體建筑合法占地面積的3.5倍計算安置面積。
第十七條 因套房戶型設計等客觀原因,被征收人可在應安置面積基礎上增加10平方米以內的套型中選購套房。選購的安置套房與被征收房屋建筑等面積部分(套內)按安置價結算,安置房安置價按市場評估基準價35%確定。應安置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10平方米之內(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基準價60%結算;如遇特殊情況,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基準價80%結算;不足應安置面積的按市場評估價補給。
經相關部門認定,屬低收入貧困戶且應安置面積不足最低安置面積的,按最低安置面積進行安置,最低安置面積結算價格超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差價。若安置房最小套型大于最低安置面積的,則按最小套型予以安置,超過最低安置面積的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基準價的50%支付購房款。
上述價格為均價,涉及樓層、風角、朝向差價按一房一價增減結算;最低安置面積為45平方米。
第十八條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除工業性質房屋外均按被征遷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予以補償,同時給予評估價10%的獎勵。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注銷不動產登記、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條 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存在糾紛或者其它產權不明的,在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解決或者無法明晰的,在房屋補償拆除前,由征收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與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協議或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征收人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人應按照先補償后搬遷騰空原則,及時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被征收人得到補償時,應申請注銷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不動產權登記。被征收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由征收人提請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十三條 臨時安置補助、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以及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另行制定政策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征收范圍內水、電、通信、燃氣管線等公共設施,由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搬遷,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自負。
第二十五條 《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上級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城市規劃區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玉環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工業用地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玉環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