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政府下了《拆遷方案》。沒公告張貼,就把房子拆除了。之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拆遷戶勝訴。 山西大同的劉先生遇上拆遷,政府在
城中村改造,政府下了《拆遷方案》。沒公告張貼,就把房子拆除了。之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拆遷戶勝訴。
山西大同的劉先生遇上拆遷,政府在沒公告張貼《拆遷方案》的情況下,就把他家的房拆了。
劉先生不服,向市政府申請復議。之后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以超出法定申請復議期限為由,駁回他的復議申請。
他還是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拆遷方案》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劉先生作為當事人從拆遷之日起應當知道該拆遷行為內(nèi)容,及時提起相關訴訟。
法院還稱,劉先生于2017年1月9日因不服《拆遷方案》提出復議申請,顯然已經(jīng)超出60日法定申請期限,中間無法定的延期理由,故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內(nèi)容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不服,繼續(xù)上訴。他說,是在2016年12月16日才得知《拆遷方案》,未超過法定期限。在自己的另一起行政訴訟中,才得知方案是由大同市南郊區(qū)城市棚戶區(qū)改造領導組辦公室簽發(fā)而非由紅旗村頒發(fā)。政府復議時認定該方案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并在拆遷指揮部及紅旗村等處進行了公告、張貼與事實不符。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復議決定中認定市棚戶區(qū)領導組辦公室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拆遷方案》后,就已將該方案及拆遷須知在項目部拆遷指揮部、紅旗村等范圍進行了公告張貼宣傳告知,但依據(jù)的存檔照片不能證明當時已公告張貼的事實。
法院還稱,另外,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只能證明劉先生取得的文件僅可以反映出市政府辦公廳下發(fā)過通知,《拆遷方案》內(nèi)容從文件中無法獲悉,故復議決定認定在《拆遷方案》作出當日已經(jīng)知道該行政行為缺乏必要的證據(jù)證明。
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此前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責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對此,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表示,拆除房屋屬于拆遷過程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發(fā)生拆除事實不代表劉先生就應當知道《拆遷方案》的內(nèi)容,二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原審判決不對《拆遷方案》公告張貼的時間進行證據(jù)分析加以認定,直接以拆遷屬重大財產(chǎn)變動為由,將拆遷之日作為申請復議期限的起算時間沒有法律依據(jù)。
“拆遷案件中,政府的許多行政行為存在不合法合規(guī)的情況。拆遷戶以此來打訴訟,效果會好一些。建議有類似情況的拆遷戶,咨詢專業(yè)律師。”王有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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