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這樣的: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這樣的: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21〕6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區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非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建造的房屋被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并依法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包括居住房屋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包括營業用房拆遷和非營業用房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
第五條區國土管理部門為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南京市浦口區拆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拆管中心)具體負責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辦拆遷費用審核、業務培訓指導、政策咨詢服務及與區信訪局、各街(場)、度假區共同協調處理拆遷糾紛、上訪矛盾等事務。
第六條區拆管中心、住建、規劃、物價、監察、審計、信訪、公安、宣傳、司法行政、發展改革、城管[行政執法局]、人社、農業、民政、工商、稅務、教育、衛生、商貿、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街(場)、度假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具體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為該項目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單位(以下稱拆遷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老山林場、湯泉農場、珍珠泉度假區范圍內具體拆遷項目的拆遷實施單位由區政府另行確定。
第八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并經公證的,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住宅房屋拆遷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實行統拆統建。
第九條拆遷安置房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確定方案,負責建設、供應和管理,在規劃建設時要統一考慮最小戶型的需要。確因規劃、土地等原因需跨街(場)、度假區建設的,必須報區政府批準,拆遷安置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管理制度。基準價格由區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區國土管理部門、區拆管中心根據不同時間段、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并公布。
確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須經區物價管理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區國土管理部門、區拆管中心初審后報區政府審定。審定后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與建成后據實核定價格有差額的,由拆遷人負責補足。
具體項目實施前,應當向被拆遷人及時公告供應該項目所在片區的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第十一條區政府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工作和區相關部門的配合情況進行綜合目標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區拆管中心負責實施。
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03]131號)、《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浦口區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管理轄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計劃、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民政、農村經濟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的變化臺帳,做好各村民小組農業人員和土地數量、耕地數量增減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因建設征地拆遷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費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掌握使用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應當實行財務公開,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體成員公布收支狀況。
前款中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準按行政區范圍分兩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泰山街道、頂山街道、沿江街道、盤城鎮行政區范圍。
(二)第二層次為珠江鎮、橋林鎮、湯泉鎮、星甸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行政區范圍。
第六條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管理
第七條區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鎮)、村實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的,其補償以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條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對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
第九條征地各項補償安置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完畢。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錢的除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條因建設征用土地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區征地拆遷事務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和拆遷事務協議。
第十一條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人應當將征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區國土資源局審核,經批準的必須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鎮)、村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經批準的方案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實施前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裁決作出后,拆遷人按照裁決實施拆遷,但被拆遷人仍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第十三條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須經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南京市征地拆遷上崗證》,持證后方可上崗從事征地房屋拆遷工作。
一、渭南高新區拆遷安置補償試行辦法
1、為保障渭南高新區建設的順利推進,切實保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渭南高新區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試行)》及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本辦法。
2、在渭南高新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涉及拆遷安置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3、本辦法所指的拆遷人是渭南高新區征遷辦公室(以下簡稱征遷辦);拆遷安置補償的組織實施單位是被征地拆遷村莊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的建(構)筑物擁有合法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4、拆遷人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限期拆遷的原則,實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5、村民所屬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以戶為單位進行,計戶以宅基地審批文件或登記底冊為依據。
6、本辦法中的補償安置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法的村民身份;
(2)屬于被拆遷村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集體分配;
(3)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具有被拆遷村莊的合法戶籍或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4)具有對被拆遷的建(構)筑物和其它地面附著物的合法所有權;
(5)戶口在拆遷安置期間遷出的現役軍人(戰士)、在校大學生、服刑人員;
(6)祖遺戶。
7、拆遷安置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礙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這樣的:第一條為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區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以及撤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適用本辦法。
非依法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建造的房屋被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并依法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包括居住房屋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包括營業用房拆遷和非營業用房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
第五條區國土管理部門為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南京市浦口區拆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拆管中心)具體負責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辦拆遷費用審核、業務培訓指導、政策咨詢服務及與區信訪局、各街(場)、度假區共同協調處理拆遷糾紛、上訪矛盾等事務。
第六條區拆管中心、住建、規劃、物價、監察、審計、信訪、公安、宣傳、司法行政、發展改革、城管[行政執法局]、人社、農業、民政、工商、稅務、教育、衛生、商貿、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街(場)、度假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具體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為該項目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單位(以下稱拆遷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老山林場、湯泉農場、珍珠泉度假區范圍內具體拆遷項目的拆遷實施單位由區政府另行確定。
第八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并經公證的,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住宅房屋拆遷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實行統拆統建。
第九條拆遷安置房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確定方案,負責建設、供應和管理,在規劃建設時要統一考慮最小戶型的需要。確因規劃、土地等原因需跨街(場)、度假區建設的,必須報區政府批準,拆遷安置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管理制度。基準價格由區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區國土管理部門、區拆管中心根據不同時間段、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并公布。
確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須經區物價管理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區國土管理部門、區拆管中心初審后報區政府審定。審定后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與建成后據實核定價格有差額的,由拆遷人負責補足。
具體項目實施前,應當向被拆遷人及時公告供應該項目所在片區的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第十一條區政府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對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工作和區相關部門的配合情況進行綜合目標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區拆管中心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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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南京市浦口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