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差別為什么這么大,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差別為什么這么大其實根本原因在于二者所針對的土地所有權性質不一樣。城市房屋:它是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面建造的房屋,購房者通過購買,享有該房屋的
其實根本原因在于二者所針對的土地所有權性質不一樣。
城市房屋:
它是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面建造的房屋,購房者通過購買,享有該房屋的使用權。
農村房屋:
它使用的土地是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是承包者,或者說是租用者。
而在補償方面,目前的規定或者說是補償的標準,兩者的區別如下:
城市房屋:
補償根據該房屋的用途、區域、當地的經濟以及建筑面積,綜合考量進行補償,一般情況下,都能夠讓人達到滿意。
農村房屋:
補償注意分為4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還是歸集體所有,然后在有村集體統一分配,一般情況下,讓很多農民朋友達不到滿意。
(一)主體不符不簽
1、拆遷指揮部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某些政府為主導的建設項目中,拆遷方為了推動拆遷進度和便于對拆遷事務進行管理,常設立一個臨時機構即拆遷指揮部,在這里工作的人員均是專門針對這個建設項目從相關機構抽調來的,拆遷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單位。拆遷指揮部無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不能成為合法的拆遷人,因此與拆遷指揮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就為以后回遷安置帶來潛在的風險。被拆遷人要認清究竟誰是拆遷人,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核對與你簽訂拆遷協議的是否為拆遷許可證上的拆遷人或建設單位。如果兩者不一致,就不能與其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2、沒有拆遷許可證或雖有許可證而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有些商業開發項目中直接與被拆遷人接觸的不是拆遷許可證上的拆遷人,但其以拆遷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出現這種情況有兩種可能:一是他是受真正的拆遷人授權委托和被拆遷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一定要看到授權委托書并將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否則視其沒有拆遷許可證;二是真正的拆遷人將項目轉讓與他,并由他來實施拆遷,被拆遷人一定要看到該轉讓合同并要到拆遷管理部門進行確認,在沒有得到有效確認的情況下視為其未取得拆遷許可證。
3、拆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這類主體在法律上的定位是拆遷單位,受拆遷人委托參與被拆遷人的談判,當該項目拆遷工作完成后便到轉移到另一個建設項目,其無論如何也不能成為拆遷人,當其以自己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被拆遷人可要多長幾個心眼。拆遷公司與拆遷人均有委托合同,合同中可有些條款對拆遷公司是硬性的,如不能出現被拆遷人訴訟、復議、上訪等事件,拆遷公司為了不出現此類事故便隨意答應被拆遷人的條件,結果當條件不能實現時,被拆遷人去找拆遷人理論,拆遷人對此多是不認的,即使被拆遷人進行訴訟,但由于拆遷公司并不是合法的拆遷當事人,法官也沒有辦法判決拆遷人履行合同或賠償被拆遷人的損失。
(二)內容不確定慎簽
這類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房屋回遷時間不定。二是異地安置房屋交付時間和安置地點不明。三是違約責任沒約定。曾有某重大項目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件,被拆遷人為了支持項目建設,服從“先拆遷騰地,后解決糾紛”的安排,在一個月內便全部簽訂了協議將房屋拆除。但是拆遷補償協議只約定了十八個月后安置,屆時雙方簽訂安置房屋買賣合同,但安置房屋交付時間和安置地點并沒有確定,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當十二個月過去了,被拆遷人仍不知道拆遷人是否在建設安置房屋,更不知道安置房屋建在什么地方,何時才能住進安置房屋,也不知道安置房屋的面積、設計等有關房屋的各種信息,當他們要求拆遷人說明情況時,拆遷人讓找政府,政府又不能做出明確答復,這樣踢皮球一樣讓被拆遷人找來找去,被拆遷人忍無可忍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這就是拆遷人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沒有將安置房屋的具體內容明確造成的訴累,由于合同中沒有約定有關安置的內容,法官判案也增加了難度,給被拆遷人帶來了無盡的煩憂。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造成城市房屋拆遷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差異巨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兩者土地所有權性質不一樣,城市房屋是國有土地,農村房屋是集體土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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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差別為什么這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