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的房屋怎樣評估價值,一、被拆遷的房屋怎樣評估價值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需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來評估確定的。(1)評估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就是指評估人員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需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來評估確定的。
(1)評估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就是指評估人員對被拆遷房屋的各項技術資料進行現場測定。
(2)相關資料的綜合分析。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確定被拆遷房屋作價補償的基本數據,為補償提供可靠的依據。
(3)編寫相關評估報告。評估人員綜合被拆遷房屋資料,提出作價評估意見,具體確定被拆遷房屋價格的重要過程。
(4)評估復核和審批。在評估工作人員完成評估工作后,由復核員到實在進行復核,復核后報審批人員進行審批。
二、房地產估價司法鑒定質證一般程序(一)法庭或當事人通知估價師出庭
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當估價司法鑒定報告完成交付后,法庭根據訴訟程序一般通過證據交換程序將鑒定報告送交當事人各方,給當事人對證據詢問質證的準備時間,避免證據突襲。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人出庭,申請人有可能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質詢提綱。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的雙方均不申請鑒定人出庭質證的,法庭可不通知估計師出庭接受質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鑒定機構收到法庭出庭通知(有時附帶有質詢提綱)后,應作好安排,認真準備。一個估價項目由數人共同鑒定的,可以選派一至二人出庭,接受質詢。
(二)法庭傳喚鑒定人出庭
鑒定機構在開庭日應準備好當庭應提交的機構和個人的資格證書原件、身份證明文件、房地產估價鑒定書、相關現場勘察記錄、市場調查記錄等文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故估價師應提前到庭,在開庭前向書記員報到,遞交相關證明,然后到指定的地點休息等候出庭,不得離開指定地點,不得與當事人談論與鑒定有關事項,更不得參與旁聽。在不能按指定時間到庭情況下一定要及時向書記員報告,聽從其安排調度,不得中途入庭報到等候。
(三)出庭接受質證
庭審過程中書記員通知估價師出庭后,方可入庭。入庭后首先法官會對估價師身份進行確認,然后會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在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情況下,可能首先進行關于對于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遵循回避原則的質證,估價師做客觀陳述,法官會當庭裁決是否允許。在解決回避程序后進入正式的質證程序。
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估價鑒定結論,并接受當事人、代理人和人民法院的質詢。
(四)退庭
法官主持質證時會根據質證情況適時對鑒定程序作結語,宣告質證程序結束,宣布估價師退庭。現實中的當事人,特別是估價鑒定結論將導致其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出于訴訟策略的考慮糾纏鑒定人,即使在沒有有利手段提出抗辯的情況下,往往反復提出同一問題向估價師詢問,意圖干擾法官心證。估價師此時也可適時暗示法官質證程序基本完畢,提醒法官作結語。在法官宣布估價師退庭情況下簽署庭審記錄后方可退庭,退庭后估價師仍然不得旁聽對案件的審理,在指定的地點休息等候書記員通知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后方可離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需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來評估確定的。以上就是北京圣運律師小編整理的有關被拆遷的房屋怎樣評估價值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被拆遷的房屋怎樣評估價值,被拆遷的房屋怎樣評估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