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后,如何確認宅基地的使用權,一、房屋拆除后,如何確認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農民因搬遷到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拆除原有房屋,則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歸
一、房屋拆除后,如何確認宅基地的使用權
如果農民因搬遷到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拆除原有房屋,則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也不一致。在農村,房屋拆除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因建新房而拆除舊房。二是因搬遷而拆除房屋。三是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具體而言:(1)如果農民因建新房而拆除舊房的,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就可以在拆除舊房后的原有宅基地上建新房,“房隨地走”,農民也就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2)如果農民因搬遷到另外的村組或鄉鎮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賴以行使的依據即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后騰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亦因此而喪失,原來的房主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更不能將宅基地轉租、轉讓給他人使用。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統一安排使用。收回的宅基地,所有權的權屬統歸于集體,其可以決定交由新的住戶使用,原有的房主不能再干涉。(3)如果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實際上改變了土地所有權屬,原來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經法定征收程序后變為國家所有,國家因建設需要拆除農民原有的房屋,應給予其一定的補償,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統歸國家行使。國家可以決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設交由建設單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一、農村遷出后宅基地使用權歸誰
“以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這一規定,針對的是如何認定宅基地上房屋的權利人這一單一情況,從而確定房屋補償部分的歸屬,而不能用以認定宅基地使用權人,進而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補償的歸屬。 既然戶口得以遷入宅基地上的農業戶,想必你已成為宅基地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資格,故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中有你的份額。
二、政府說宅基地房屋拆除沒有陪付一切歸集體正確嗎
你好,這個肯定是錯誤的,土地依法是歸全國人民所有,由國務院統一行使權利,因此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但是個人是享有使用權的,你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收益等權利都是屬于你的,如果進行拆遷也是需要對你進行賠償的,如果沒有的話,那么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違法的,你可以直接給我們來電咨詢,XX竭誠為您服務!
三、宅基地如何確認是誰的呢?
我國不實行土地私有化。城鎮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的歸屬權屬于集體所有,這是毋庸置疑的。不過,宅基地的歸屬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倒是可以屬于村民的。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幾個人對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應該去鄉鎮一級的政府要求確權,由鄉鎮政府對雙方爭議的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確切認定。一旦鄉鎮政府確認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歸誰,就是合法有效的。以上便是宅基地怎么確認是誰的的詳細回答,望采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
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的使用權一般歸于集體,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如果農民因搬遷到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拆除原有房屋,則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也不一致。在農村,房屋拆除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因建新房而拆除舊房。二是因搬遷而拆除房屋。三是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具體而言:(1)如果農民因建新房而拆除舊房的,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就可以在拆除舊房后的原有宅基地上建新房,“房隨地走”,農民也就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2)如果農民因搬遷到另外的村組或鄉鎮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賴以行使的依據即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后騰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亦因此而喪失,原來的房主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更不能將宅基地轉租、轉讓給他人使用。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統一安排使用。收回的宅基地,所有權的權屬統歸于集體,其可以決定交由新的住戶使用,原有的房主不能再干涉。(3)如果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實際上改變了土地所有權屬,原來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經法定征收程序后變為國家所有,國家因建設需要拆除農民原有的房屋,應給予其一定的補償,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統歸國家行使。國家可以決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設交由建設單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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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頭條-房屋拆除后,如何確認宅基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