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戶口可以跟農村戶口弟弟分田土嗎,居民戶口不可以跟農村戶口弟弟分田土。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對集體土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農村集體成員,即居民戶口的人,不能繼承或分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
居民戶口不可以跟農村戶口弟弟分田土。
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對集體土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農村集體成員,即居民戶口的人,不能繼承或分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即使是兄弟關系,如果一方是居民戶口,也無法進行農村土地的分割或繼承。農村戶口的人只能在自己所屬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依照集體的決定和規定,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相應的管理和分配。
戶口性質的區別:
1、定義差異:居民戶口通常指城鎮戶口,而農村戶口則指農業戶口;
2、權益差異:居民戶口與農村戶口在社會福利、土地使用權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權益;
3、轉換條件:居民戶口與農村戶口之間的轉換通常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4、政策變化:隨著戶籍制度改革,居民戶口與農村戶口之間的差異正在逐步縮小。
綜上所述,居民戶口與農村戶口之間無法進行農村土地的分割或繼承,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只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非農村集體成員無法繼承或分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即使是兄弟關系也不例外。農村戶口的人只能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按照集體的規定管理和分配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
戶口在農村人不在可以分到地。
農村的宅基地的權屬關系為,所有權歸村集體,資格權歸農民,使用權可放活。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屬村集體,但是房屋的所有權歸村民所有,并可以繼承。農村父母健在,無論子女外出多久都可在農村翻蓋房屋。只要在父母健在時修繕好房屋,哪怕老人過世,只要房屋不倒就不會被收回宅基地。若是老人過世多年,宅基地荒廢,只要村里默許仍可蓋房。根據宅基地的使用規則,如果你戶口不在農村、家中老人過世多年、家中老宅倒塌,村集體有權收回農村的宅基地,并予以重新分配。
農村戶口在農村的土地,實際上分為三大部分:
1、承包經營土地:使用權是30年,剩余的期限可以繼續使用。當然,在地多人少的地方,到期也沒人管的情況時常有。
2、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自遷出之日后,可以繼續使用,直到該房屋自然垮塌。也就是說,按政策,不能再繼續擴建與改建。如果在當地的人緣關系不錯,即使擴建與改建也沒人舉報與反對,有關部門也無從管起。
3、自留地菜地等:按政策也不能在使用,如果在當地的人緣關系不錯,沒人反對,當然可以繼續使用。 換一種角度說來,如果遇到那里國家搞建設征收土地,就將不再享受參與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在沒有特別利益沖突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宅基地、自留地,一般當地村民也不會特別反對,畢竟在當地生活過,多少留點情面。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法律分析:是按戶分配。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土地并不屬于任何個人的,它的所有權人是村集體,因此要想在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范圍內獲得分配的土地(承包方式),要求必須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該條件都可以依法申請分配土地,而一旦因婚嫁、取得非農業戶口等原因遷出戶口的話,該人使用或承包的土地會被收回,重新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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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居民戶口可以跟農村戶口弟弟分田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