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安置房轉讓有什么風險嗎,農村拆遷安置房轉讓的風險有:家庭成員內部對安置房分配有異議無法確定合法權益人;安置房無產權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交易時間漫長動遷房的房價變動可能性大;一房多賣;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安置房被債權人申請查封。一
農村拆遷安置房轉讓的風險有:家庭成員內部對安置房分配有異議無法確定合法權益人;安置房無產權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交易時間漫長動遷房的房價變動可能性大;一房多賣;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安置房被債權人申請查封。
一、購房合同存在哪些情況算無效
1、開發商違反法律法規,如果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就像購房者出售房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購房合同無效。2、開發商存在欺詐、脅迫購房者簽訂合同,對于開發商誤導導致購房人產生重大誤解,或者開發商脅迫購房者違背真實意思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但是購房者需要進行舉證來申請法院和仲裁機構予與變更或者撤銷。3、交付房屋的套型和設計不符,開發商私自變更設計包括戶型、面積朝向等事先沒有經過購房者同意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購房合同無效。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開發商實際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該約定的建筑面積或者套內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購房合同無效。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墻、梁、柱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合同無效。6、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簽訂購房合同,否則合同無效。這里主要是在二手房買賣中比較常見。7、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買房再次抵押,簽訂買賣合同后,出售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方,合同無效。或者一房多賣的行為,購房合同是無效的。8、開發商隱瞞事實出售拆遷安置房,開發商將拆遷安置房出售給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9、延期交房超過合理期限,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能履行交付房屋任務的,購房合同無效;10、出賣方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二、拆遷安置房可不可以買賣
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購買拆遷安置房應在原戶主房產證下來后再辦理交易及過戶手續,或者在交易時到公證處進行相應的交易公證;購買時應注意買方不要一次性付全款,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并要求賣方的配偶簽名,并且嚴防“一房多賣”的發生。
三、農村低保房可以買賣嗎
農村安置房可以買賣。農村的拆遷安置房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是安置拆遷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售。若沒有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則出售就不行的。買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其特殊的風險。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農村的安置房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是安置拆遷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售。若沒有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則出售就不行的。農村安置房在有產權證的情形下,可以買賣。但是一般農村安置房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買賣。
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
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
二是由于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后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當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條件好的農民也可以自己用補償資金自行購買。
一、農民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農村的拆遷安置房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是安置拆遷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售。若沒有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則出售就不行的。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
(一)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購買,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盡管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二、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一)意思區別
1、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商品房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于80年代,它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又稱“大產權房”。
合法申請國有土地劃撥土地或集體土地劃撥土地自建、參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屬于商品房范圍,屬于“小產權房”。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二)產權區別
1、安置房相對于商品房而言,產權上有明顯的區別,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的。
2、而商品房是有完全產權的,即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時間交易限制區別
1、安置房的交易受到的限制比較多,很多安置房在交易年限上都有限制,一般規定安置房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
2、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你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過,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許轉售的。
(四)交易限制的區別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五)享受權利的區別
商品房的買受人一般享有該房屋的全部權包括占有、使用。買受人可以將此房屋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贈與以及繼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這是因為買受人依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權。商品房于其他類型的房屋相比在價格上要高出許多,因此買受人對其享有的權利也相應的全面。
(六)土地性質區別
1、安置房一般是屬于政府安置,開發商代建的,土地一般獲得方式是劃撥的。
2、商品房是開發商自主開發的,土地獲得方式現在基出上必須是政府出讓,就是開發商購買。
安置房是因為政治或其他原因而拆遷后建造或補償給拆遷戶的房屋,與普通的商品房不同,主要是在概念上、產權上、交易的時間限制上、享受權利上和土地性質上的不同,所以在進行安置房交易時應當注意。
三、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拆遷安置房買賣存在較大風險。拆遷安置房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并且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等。
農村拆遷安置房轉讓的具體風險如下:
(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
(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
(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
一、安置房能買賣嗎?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具有完全產權的拆遷安置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并對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二、房基地拆遷后回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么
拆遷安置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在什么時候。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拆遷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進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并對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其它任何房產證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質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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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拆遷安置房轉讓有什么風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