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宅基地房子婚后動遷離婚時怎么判 ,法律分析:宅基地系以戶為單位安置,雖然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但婚后另一方入戶后即享有宅基地的利益。婚前在宅基地上一方建造的房屋,視為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在相關房屋進行拆遷時,宅基地所對應的
法律分析:
宅基地系以戶為單位安置,雖然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但婚后另一方入戶后即享有宅基地的利益。婚前在宅基地上一方建造的房屋,視為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在相關房屋進行拆遷時,宅基地所對應的拆遷利益作為宅基地利益的轉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宅基地不能進行分割,因為公民對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離婚時誰得到了房子就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由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為前提,因此,農村的房產只能出售給同村的村民,不允許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銷售給城市居民。
一、農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解讀
《土地管理法》第62
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頒布的
《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國土資源部2004年發布的《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現階段我國農村為了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的審批數量,農村宅基地嚴格實行“一戶一宅”的使用原則。
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集體,農民對宅基地只有永久使用權,無所有權。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決定了農民原則上無權對農村宅基地進行轉讓和買賣。
但是,由于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與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密切相關(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只能是該集體的村民,),且我國又實行“地隨房走”的房地一體主義原則,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農民的私有財產,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是可以進行轉讓和買賣的,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宅基地上房屋的轉讓和買賣,而僅限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轉讓和買賣。
但是絕對不能出賣給非本村以外的村民和城鎮居民。
也就是說,與本村村民簽訂的房屋(宅基地)轉讓合同是有效的;與非本村村民(包括外村村民和城鎮居民)簽訂的房屋(宅基地)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二、農村宅基地屬于遺產嗎
農村宅基地不屬于遺產。宅基地是指村民為建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都屬于村集體所有,但是使用權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無償取得,但村民沒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不屬于個人財產,不能繼承。村民去世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在同時消滅,使用權由村委會收回,再重新分配。
三、農村私房買賣合法嗎
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的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的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即賣房人必須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產權,如果該處房屋為對多人共有,其中的共有人一方單方面處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因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購房者如不符合此條件將導致購房合同無效。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在此建議對于買賣農村房屋一定要慎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宅基地系以戶為單位安置,雖然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但婚后另一方入戶后即享有宅基地的利益。婚前在宅基地上一方建造的房屋,視為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在相關房屋進行拆遷時,宅基地所對應的拆遷利益作為宅基地利益的轉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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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婚前宅基地房子婚后動遷離婚時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