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人死了歸誰所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死了歸誰管, 土地使用權在權利人死亡后的歸屬,需根據土地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 -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繼承人需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將土地使用權變
土地使用權在權利人死亡后的歸屬,需根據土地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
-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繼承人需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將土地使用權變更至自己名下。比如城市居民通過出讓取得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權利人死亡后,由其繼承人繼承。
-若是集體土地使用權,情況則有所不同。對于宅基地使用權,通常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當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時,若其家庭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可繼續使用該宅基地;若不符合條件,宅基地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而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總之,土地使用權在權利人死亡后的歸屬不能一概而論,要依據具體的土地性質和相關法律規定來判定。
土地使用權人死亡后,其土地使用權的歸屬需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一是若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比如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若土地使用權人有遺囑,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該土地使用權;若無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繼承人繼承。繼承人需依法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二是若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例如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身份屬性,通常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當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時,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由繼承人繼承,基于“地隨房走”原則,繼承人在繼承房屋的同時可繼續使用相應的宅基地。但如果繼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且房屋滅失后,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總之,土地使用權人死亡后,其土地使用權的歸屬要依據土地性質及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
1.首先,你得明白,土地使用權總有期限嘛!當這個期限到了之后,你就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續約請求哈。
然后呢,記住,按照我們土地法第二章的條款,這個重新確立合約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手續是一環扣一環,千萬別漏了哪步喲。
同時,也要記得去辦個登記,這樣才能確保把土地使用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吶。
2.接下來就是關鍵環節!你得去找當地的國土相關部門提交續期申請。
對,就是那里,順著這條路走過去就對了。
具體要交多少,那就要先經過一家叫做地評估機構的專業估算。
確認好費用后,就可以安心等待結果。
3.還有一條特別注意滴小細節,那就是關于住宅用地到期后的處理方式。
據現有規定,這種土地使用權期滿以后,如果你不主動申請或者申請沒能通過的話,那么國家可是有權無償收回這塊土地以及你家房子的所有權利啊。
所以說,無論何時何地,保護自己權益才是王道!
4.至于其他類型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這個問題我們也不好回答呀,畢竟國家的政策總是瞬息萬變呢。
但是既然社會關注度高,相信政策也會越來越完善的。
咱們的《民法典》馬上就要在今年的10月1號開始正式實施,說不定那時就能看到相關配套措施出臺嘍,大家都在翹首以待呢。
5.至于地產到期以后該怎么處理呢,這個問題我們也只能拭目以待咯,希望早日能有明確的答案吧。
總之,大家還是要遵守現行的法律法規,一旦商業用地到期,只要那個時候的規劃不發生變化,應該是能夠跟國土主管部門續簽土地使用合同的,然后再交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你就可以繼續用這塊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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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稿:蕭黛黛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使用權的續期是怎么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到期 續期需要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