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斷征地非法,協調征地違法嗎, 界定為非法征用土地罪的要件涵蓋以下幾項特點:首先,犯罪行為人為特定的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根據《立法解釋》所明確的各級政府中的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以及諸如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其次
界定為非法征用土地罪的要件涵蓋以下幾項特點:首先,犯罪行為人為特定的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根據《立法解釋》所明確的各級政府中的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以及諸如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其次,該罪行侵害的客體主要涉及到國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日常職能及其相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再次,從客觀層面來看,這種犯罪行為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或占用土地;最后,從主觀角度分析,此類犯罪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的心態。
若想實現農村土地的合法征用,需嚴格遵守以下幾項基本原則:其一,政府部門必須依法代表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行使征用權,任何個人或企業都無法擅自決定征用農民的土地;其二,在進行土地征用行為時,必須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其三,征用農村土地的決策須經省級及以上政府機構的正式批準方可生效;其四,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應向廣大農民群眾公開相關信息,確保公眾知情權得到充分保障;最后,在土地征用完成后,應對被征用人給予合理且公正的經濟補償。
若協議明確規定了其時效性,則該協議的有效期應按照其約定的時間予以計算。
反之,若未對此進行明確表述,那么這項協議便可被視為長期有效性的土地征收協議書。
對于具體負責落實征地與拆遷工作的組織而言,在妥善完成了征地及拆遷相關賠償以及安置事宜之后,其所簽訂的協議效力即告終止。
倘若您對賠償金額存在異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與政府展開訴訟程序,那么這份協議將始終具備相關的法律約束力以及作為證據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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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稿:史晨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農村征地協議書有用嗎,農村征地協議書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