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兄妹拆遷補償,祖墳的搬遷費后代怎么分配,張某出生于解放前,生前初嫁徐某,生育一子徐某某,夫亡后再嫁王某,再生育一子王某某。解放后因其子王某某系國民黨保長,張某晚年便回到徐家隨子徐某某生活一年,1952年張氏死后由徐某某安葬在徐家。張某死后
張某出生于解放前,生前初嫁徐某,生育一子徐某某,夫亡后再嫁王某,再生育一子王某某。解放后因其子王某某系國民黨保長,張某晚年便回到徐家隨子徐某某生活一年,1952年張氏死后由徐某某安葬在徐家。張某死后,徐、王兩家子嗣均在祭拜。2011年,因征地開發,徐家子嗣徐甲在王家子嗣楊乙等人知情的情況下以張某后人代表身份與開發商簽訂遷墳協議書,獲得遷墳款人民幣70000元。該款項由徐甲保管、支出,后因遷墳剩余款分配問題產生糾紛,楊乙六兄妹訴至法院。
另查明徐甲系張某曾孫,楊乙六兄妹也系張某曾孫子女。
【分歧】
關于上訴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糾紛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此種糾紛為繼承糾紛。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與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遺產相似,應該作為死者遺產,死者后人作為繼承人,按照民法典規定墳地征遷補償費用應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定性為物權保護糾紛。根據民法典規定,被拆遷墳主后人對墳地具有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開發商拆遷墳地所賠的款項,是對墳地使用權的賠償,一方侵占該款項,是對墳地用益物權的侵犯,則侵權方應賠償相應款項。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人。原告主張被告無資格領受墳地拆遷賠償款,對被告而言即構成不當得利,理應返還。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定性為共有物分割糾紛。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原、被告均系死者后代,對遷墳款依法應有權分得,鑒于雙方對遷墳款的共有關系沒有約定,應視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關系按份共有。
【評析】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推進,農村墳地征遷的現象大量出現,遷墳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也大量涌現。此類案例是司法實踐中涌現出的新型案例,屬于立法上的“盲區”,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此還未有專門規定。對于此類糾紛的處理,審判人員存在著依據不明、標準不清、裁量尺度過大等困惑。
筆者認為,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定性處理應該考慮法律規定和定紛止爭的法律效果。就本案而言,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的性質為何?第二,如何確定其分配范圍?第三,應如何定分配方案?
對于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用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是將墳墓遷出的包干費用,是土地使用權人對實際使用人(即墳主后人)的賠償,且該賠償是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的補償。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不同于遺產,不能將其作為遺產處理。根據民法典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在公民死亡時是不確定的,只有在公民死亡后且存在墳墓遷移時才可能產生。由此看來,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不能作為遺產定性處理。再看,可否把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看作物權,因補償費用分配產生糾紛作為物權保護糾紛處理呢?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墳地本身屬于集體所有,不是私人財產,按理說由墳地征遷所產生的補償費用屬于村集體成員所有。即使說后人去祭拜墳主,可以理解成墳主后人對墳地具有土地使用權,但是開發商拆遷墳地所賠的款項,也不能完全理解成是對墳地使用權的賠償,這筆款項還包含對墳主后人精神的補償。再看,能否將此作為不當得利處理?《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規定是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有構成有四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損失,利益與損失間具有因果聯系,沒有合法的依據。我們應該注意,通常我們說的利益、損失是物質方面的損失,可以量化。墳地遷移對后人的影響更多是精神方面的,造成是精神方面的損害。用不當得利來處理,實顯牽強。
第二個問題,如何確定墳地征遷補償費用的分配范圍?我們確定農村墳地征遷補償費用是將墳墓遷出的包干費用,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的補償,物質方面的賠償是拆遷、重置墳墓的費用及對墳墓所占區域使用權的補償費用,精神方面補償是遷墳對后人精神造成損害的補償,則遷墳剩余款項應該在墳主全部后人中進行分配。墳主死亡后所占用墓地雖然在當時為農村集體所有,但結合當時歷史背景和我國傳統的民間風俗,墳主所占有墓地應該理解為其后代對這塊土地享有使用權,因為后人對墳地照料、祭拜最多,寄托了對死者最多的感情,墳地遷葬影響最大的是墳主具有極近血緣的近親屬,因此遷墳款只能在墳主后人間進行分配。
再看第三個問題,如何確定分配方案?筆者認為應該結合三個因素進行考慮,一是墳地登記情況,二是血緣關系,三是對死者所盡贍養義務的大小。該案中,墳地并未登記,在農村墳地不登記是普遍現象,但是原、被告均在祭拜墳主、照料墳地,都對死者寄托了感情。再看原、被告均為墳主張某三代直系血親,親等相同,則在分配遷墳剩余款項時應盡量以此為原則。再看第三個因素,由于特殊原因,雙方家庭均對張某盡了一定贍養義務,則在分配方案中應考慮公平原則公平分配。
本案中原、被告均為張某在兩個家族的后人,對遷墳款剩余款項都應有權分得,事實上形成一個共有關系,按照共有關系處理更為恰當。鑒于雙方對遷墳款剩余款的共有關系沒有約定,應視為各共有人基于家庭關系按份共有,原告六兄妹與被告之間各分一半為宜。
法律主觀:如果是被拆遷的房屋是個人所有,那不涉及分配問題,應當歸房屋的產權人所有;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家庭成員按份共有的,那按照之前共有的份額進行分配即可;如果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那需要協商處理,如果協商達不成一致,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家析產,對該補償利益進行分割。
農村墳墓搬遷補償標準: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1000元,骨壇每個補償120元,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5000元,大型、豪華的墓地另行協議補償,具體根據當地政策與實際情況確定。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一)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三)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國家占地對于祖墳如何賠償(一)根據《2015最新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墳的拆遷補償標準為:每座補償5000元。具體條款可參照《2015最新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二)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保護,只能從公序良俗方面去考慮解決。墳地是祖宗遺留下來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法律雖然完全限制,但也不保護。(三)不過祖墳非法被占的話,考慮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法律雖然不保護墳地,但有人污辱尸體和墳墓,仍然是違法行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查處。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藯l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目前,關于墳地搬遷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來確定,一般補償標準是幾千元。以甕安縣為例,墳墓搬遷補償標準:1.墳墓補償標準:有碑料石墳2000元/座(雙墳3000元/座)、有碑毛石墳1800元/座(雙墳2500元/座)、有碑土墳1600元/座(雙墳2400元/座)、無碑毛石墳1600元/座、無碑土堆墳1500元/座。2.搬遷墳墓墓地補償:每座搬遷的墳墓按1980元/穴補助墓地。
法律依據:《征地補償標準》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償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遺囑形式有自書、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幾種形式。其中,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代書遺囑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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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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