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為的拆遷補償,政府拆遷補償屬于什么行政行為,政府拆遷補償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政府拆遷補償是政府在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
政府拆遷補償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照法律、法規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政府拆遷補償是政府在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基礎上,對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進行拆除,并重新安置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同時對其所受損失進行補償的法律行為。這一過程中,政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進行了調整,因此,政府拆遷補償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也進一步印證了政府拆遷補償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它能夠引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主要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
法律分析:有關搬遷補償金是否屬于政府補助的事,企業只有取得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才需要先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再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和資本公積;企業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搬遷補償費不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而應按照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來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拆遷公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嗎1、屬于。拆遷管理部門是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部門,拆遷管理部門是行政機關。拆遷公告是拆遷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拆遷工作職責中實施的與其職務有關的行為,所以拆遷公告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職權或職責行為。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二、國家拆遷屬于不可抗力嗎1、國家拆遷不屬不可抗力,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政府以土地改造的名義進行拆遷,其目的是對區域進行更高價值的開發利用,還是由人的主觀意志所控制與法律意義上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客觀情況存在本質區別。相關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按照該規定應當給予被拆遷人公平補償,說明拆遷改造也并非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因為不可抗力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認為雙方的合同解除屬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損害了合同利益,應對相關損失依法予以賠償。2、行政法層面上,房屋征收屬于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行政相對人補償有其合理必要之處,與拆遷作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終止,當事人免責的民法規定并不沖突。并不能因為政府補償,承擔行政法責任而認為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責的相關法律效果,從而否定政府拆遷不屬于不可抗力。
法律分析:被拆遷人因對拆遷補償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為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關于房屋拆遷權屬爭議如何處理
對于權屬存在爭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拆遷補償。如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建高鐵拆遷房屋補償不合理該如何維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由拆遷管理部門向拆遷人發放拆遷許可證,拆遷人取得許可證后才能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行政許可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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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麗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