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補償款的處理,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賬務處理,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賬務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拆遷補償款的收入處理根據企業拆遷后是否重置固定資產,拆遷補償款的收入處理有所不同。如果企業拆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
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賬務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拆遷補償款的收入處理
根據企業拆遷后是否重置固定資產,拆遷補償款的收入處理有所不同。
如果企業拆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那么拆遷補償款應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具體處理為:將拆遷補償款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再減去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所得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如果企業拆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那么拆遷補償款應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處理為:將拆遷補償款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再減去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所得余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拆遷補償款的支出處理
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在支出方面,主要用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搬遷損失,以及補償搬遷后新建資產等。這些支出應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或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進行處理。
對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和停工損失的,應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
對于補償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搬遷損失的,應在固定資產清理損失或無形資產轉銷計入營業外支出時,將相應的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
對于補償搬遷后新建資產的,應作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三、稅務處理
在稅務處理方面,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則根據企業是否重置固定資產以及拆遷補償款的結余情況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綜上所述,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賬務處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確保賬務處理的合規性和準確性。
法律主觀:隨著越來越多企業的拆遷與補償,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題,也成為了很多人的疑問。那么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有哪些?要怎么處理等等。一、拆遷補償費收入的稅務處理方法1、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的所得稅。該規定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可用公式表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搬遷后重置的,搬遷補償收入不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的余額去沖減重置固定資產原值。另一種情況是搬遷后不重置,則搬遷補償收入需計征所得稅,具體處理是:(搬遷補償收入固定資產變賣收入—固定資產折余價值—處置費用)的余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二、發生拆遷補償事項1、固定資產拆遷后重置的企業,(1)將被拆除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借: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2)發生的清理費用、稅金等,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應交稅金—營業稅(轉讓不動產);(3)取得變價收入,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4)清理損失,借:營業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5)收到補償款項時,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6)重置資產價值入賬,借:固定資產,貸:銀行存款(或:在建工程)。2、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存續,則將固定資產清理同上處理,再將補償收入作為補貼收入計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可,(1)將清理損失轉入應稅所得,借:本年利潤,貸:營業外支出;(2)將補償收入轉入應稅所得,借:補貼收入,貸:本年利潤。3、對于拆遷后不重置,如企業不存續,則進行企業清算。再次,與搬遷補償款項相關的稅務處理問題。第一、營業稅問題。截至目前,對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納營業稅的問題,在國家級的稅務文件中尚無明確規定。唯一一項內容比較接近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發布的《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該文件規定對于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另外,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有人將其理解為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收營業稅)。但在近年來,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由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三、相關稅務的問題1、土地增值稅問題。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為準。在審計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如果尚未收到**,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2、企業所得稅問題。(1)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范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該文件的內容如下:①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②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文件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文件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例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等。(2)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①對內資企業而言,當搬遷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因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在經過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該辦法第44條規定,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二)不屬于政府攤派。該辦法第45條規定,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據此,在審計內資企業時如遇到此類情形,應當以稅務機關作為確定是否需對該損失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依據。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的,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就其財產損失的類型、程度、數量、價格、損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書面說明,同時附送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的財產損失鑒定證明資料等,若涉及由企業外部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附送企業外部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時,應就企業財產損失進行重點檢查。綜上所述,拆遷補償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要根據國家規定,注意搬遷補償款結余的所得稅處理以及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在符合一定條件和情況下,進行稅前扣除。對企業列支的財產損失,沒有提供上述情況說明資料的,可以進行納稅調整。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拆遷補償款是應該繳稅的。但是,有幾點需要注意,1、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在當年計入應繳納所得說。2、拆遷補償款可不用繳納營業稅。3、土地增值稅可以依法免繳。4、印花稅可不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法律分析:第一,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相關規定,M集團收到因政府規劃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所以,2016年度M集團將收到的拆遷款按進度計入當期損益,不符合相關規定。正確的會計處理方式為:在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對于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按照拆遷產生的相關費用金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轉入“遞延收益”科目,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并作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在企業完成拆遷之后,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第二,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對屬于補償搬遷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性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由此,收到的拆遷補助用于補償當年及以后產生的費用支出,不對企業的凈利潤產生影響。此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注意一些細節問題。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在風險評估階段考慮對M集團業績承諾可能存在舞弊的影響。同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行實質性程序的過程中,將對業績承諾的影響分析考慮記錄于底稿中,并運用重要性原則判斷上述事項是否導致集團合并層面產生了錯報。此外,如果注冊會計師判斷上述事項屬于錯報,則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的相關要求,針對相關錯報與管理層進行溝通,并要求管理層更正錯報。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并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四、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搬遷補償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答: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 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 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 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 則進行處理。
法律主觀:一、被拆遷企業取得的 拆遷補償費 ,包括: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 》屬于開具發票范圍。拆遷企業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n拆遷企業將被拆遷企業的房屋拆除后,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分為兩部分:nn一是 土地補償款 ,即: 土地使用權 屬由被拆遷企業變更拆遷企業,拆遷企業支付補償款,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的“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應稅行為;nn二是房屋補償。拆遷企業拆除房屋支付給被拆遷企業的 房屋補償款 ,符合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建筑物,即:被拆遷企業相當于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企業,符合“ 銷售不動產 ”增值稅應稅行為。nn被拆遷企業轉讓土地、舊房給拆遷企業,并取得拆遷企業的貨幣 拆遷補償款 ,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的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因此,被拆遷企業取得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款,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屬于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向拆遷企業開具發票。nn二、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依據發票管理辦法不屬于開具發票范圍。拆遷企業應以拆遷協議、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n(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規定,被拆遷企業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行為的情況下,收取的停業補償(停業損失)、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 繳納增值稅 ,所以不應開具發票。nn(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不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所以也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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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吳惠子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