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方廟宇拆遷補償標準,辦理民間信仰場所證需要什么資料,1、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2、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協(xié)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guī)
1、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2、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協(xié)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四)有關規(guī)章制度文本;(五)場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關證明(屬新建的,應當提供規(guī)劃、建筑、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屬改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quán)或者使用權(quán)證明和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屬租借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quán)證明);(六)合法的經(jīng)濟來源的情況說明。法律依據(jù):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第九條
法律分析:民間信仰,是以多種神祇為崇拜對象,以祈福禳災為主要目的,與民俗活動緊密結(jié)合,在民間自發(fā)流傳的非制度化信仰現(xiàn)象,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話傳說和佛教道教神靈崇拜、歷史人物崇拜、少數(shù)民族民間信仰四種類型。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是指群眾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災而建立的,進行民間信仰活動的各類廟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樣性、歷史傳承性和原始宗教特點的廟宇。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主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單次活動規(guī)模達1000人以上的,實行登記建檔。登記建檔按照下列程序?qū)嵤?/p>
(一)由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所在村(社區(qū))村民(居民)委員會提供活動場所材料,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擬登記建檔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材料進行核實后,報縣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
(三)縣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登記建檔后,報市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存檔。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1、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
2、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協(xié)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
(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四)有關規(guī)章制度文本;
(五)場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關證明(屬新建的,應當提供規(guī)劃、建筑、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屬改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quán)或者使用權(quán)證明和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屬租借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quán)證明);
(六)合法的經(jīng)濟來源的情況說明。
法律依據(jù)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第九條
法律分析: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主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單次活動規(guī)模達1000人以上的,實行登記建檔。登記建檔按照下列程序?qū)嵤?/p>
(一)由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所在村(社區(qū))村民(居民)委員會提供活動場所材料,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擬登記建檔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材料進行核實后,報縣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
(三)縣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登記建檔后,報市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存檔。
法律依據(jù):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委員會辦公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是指群眾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災而建立的,進行民間信仰活動的各類廟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樣性、歷史傳承性和原始宗教特點的廟宇。
第四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主殿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單次活動規(guī)模達1000人以上的,實行登記建檔。登記建檔按照下列程序?qū)嵤?/p>
(一)由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所在村(社區(qū))村民(居民)委員會提供活動場所材料,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擬登記建檔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材料進行核實后,報縣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
(三)縣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登記建檔后,報市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存檔。
第五條 擬登記建檔編號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建檔編號信息表》(見附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活動場所情況說明;
(二)活動場所經(jīng)費來源情況;
(三)民主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
(四)反映活動場所現(xiàn)狀面貌的圖片;
(五)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并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實的場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權(quán)無爭議的證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實行民主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民主管理組織應當在當?shù)乜h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下,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經(jīng)常參加該場所活動的群眾代表民主推選組成。
法律分析:主要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的類別、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主體和受理機關、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組織、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提交的材料、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程序、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發(fā)布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分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兩類。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具體區(qū)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由擬設立地的縣(市、區(qū)、旗)宗教團體提出申請。如擬設立地的縣(市、區(qū)、旗)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設區(qū)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市(地、州、盟)無宗教團體的,可由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申請;擬設立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宗教團體的,可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籌備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團體應當提出籌備組織組建方案,在申請獲批準后,正式成立籌備組織,負責籌備事宜。籌備組織應當由本宗教團體的有關人員、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擬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 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受理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后,對擬同意的,應當征求擬設立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nèi)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在登記前,應當由籌備組織負責,民主協(xié)商成立該場所的管理組織。管理組織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guī)定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和設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完成籌備后,由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和有關表格,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式樣印制。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不得涂改、轉(zhuǎn)讓、出借。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在《宗教事務條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再重新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序辦理,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擬在直轄市的區(qū)(縣、市)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可直接向直轄市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直轄市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
部門可以批準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十四條 擬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地區(qū),如未設置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后,直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頒發(fā)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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