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鐵拆遷補償標準,西延高鐵征地補償標準,法律分析: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zhí)行,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zhí)行。
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zhí)行。
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
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zhí)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涉及企事業(yè)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
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guī)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jiān)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法律依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三、關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標準
西延高鐵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質量據實結算。擬訂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zhí)行。
2.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5.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zhí)行。
6.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
7.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zhí)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8.涉及企事業(yè)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9.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
10.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guī)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11.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jiān)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二)臨時用地。
1.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2.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3.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4.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鐵路回收地。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四)其他相關問題。
1.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市、縣(區(qū))政府或自然資源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實現占補平衡;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補平衡有關規(guī)定辦理。
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原省國土資源廳等三部門印發(fā)的《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參照在建省級統征項目做法在征地拆遷費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及陜西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省上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zhí)行。
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zhí)行。
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
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zhí)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涉及企事業(yè)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
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guī)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jiān)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法律依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三、關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標準
西延高鐵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質量據實結算。擬訂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zhí)行。
2.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5.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zhí)行。
6.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
7.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zhí)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8.涉及企事業(yè)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9.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
10.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guī)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11.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jiān)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二)臨時用地。
1.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2.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3.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4.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鐵路回收地。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四)其他相關問題。
1.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市、縣(區(qū))政府或自然資源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實現占補平衡;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補平衡有關規(guī)定辦理。
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原省國土資源廳等三部門印發(fā)的《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參照在建省級統征項目做法在征地拆遷費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及陜西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省上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律師解答:
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zhí)行。
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zhí)行。
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
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zhí)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涉及企事業(yè)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
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guī)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jiān)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法律依據】: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三、關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標準
西延高鐵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質量據實結算。擬訂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zhí)行,城區(qū)和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zhí)行。
2.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
5.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zhí)行。
6.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
7.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zhí)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
8.涉及企事業(yè)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9.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qū))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
10.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guī)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11.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jiān)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
(二)臨時用地。
1.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2.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
3.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
4.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鐵路回收地。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
(四)其他相關問題。
1.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市、縣(區(qū))政府或自然資源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實現占補平衡;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補平衡有關規(guī)定辦理。
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原省國土資源廳等三部門印發(fā)的《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參照在建省級統征項目做法在征地拆遷費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及陜西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省上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鐵路征地賠償標準具體如下:(一)永久用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31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350元/畝,安置補助費18650元/畝。城市及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按同區(qū)域內在建重點建設項目標準執(zhí)行。(二)鐵路回收土地綜合補償:6000元/畝(含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鐵路部門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原始征地資料。(三)青苗補償費:1100元/畝。(四)砍移樹木補償費:1.砍移成片果樹補償費為6000-18000元/畝。2.砍移園地、林地、苗圃之外的其他土地上的零星樹木,按2000元/畝綜合價補償。(五)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拆遷補償費:1.房屋(含窯洞)拆遷按以下綜合價補償:磚混房450-600元/平方米,磚木房350-450元/平方米,土木房250-350元/平方米。另按每戶每月500元標準付6個月搬遷及過渡費,在規(guī)定期限內拆遷完畢的按5000元/戶的標準進行獎勵。2.其他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各方根據建、構筑物結構、質量、年限等實際情況,參照相關標準協商確定。3.因鐵路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建設單位按遷改工料費予以補償。4.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無條件拆除。對鐵路放線埋樁后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六)鐵路施工臨時用地補償標準:1.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該項目建設工期內)綜合單價為:13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土地復墾費等)。2.鐵路施工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水澆地1500元/畝,旱地1200元/畝,涉及青苗、樹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的,按永久用地有關標準執(zhí)行。鐵路施工臨時用地期限原則上為兩年,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簽 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5000元/畝標準交納復墾保證金。臨時用地復墾由用地單位按土地復墾方案落實費用并組織實施,經驗收合格的退還復墾保證金;沒有條件 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根據土地破壞程度按規(guī)定標準交納土地復墾費,由當地縣(市、區(qū))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復墾。(七)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收取,統籌安排,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具體標準為:水澆地10元/平方米、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10元/平方米標準收取。(八)林地有關補償標準:鐵路建設征收林地補償標準為:5000元/畝(含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征收退耕還林地補償標準按永久征收耕地的90%補償(含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砍移林地林木補償(含5%林木管理費)為:喬木林、苗木4000元/畝,疏林、灌木林2600元/畝,未成林1600元/畝。鐵路施工臨時占用林地(含退耕還林地)、草地年補償標準為400元/畝。
(九)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十)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及其相關問題由省國土資源廳有關各方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準權限經批準后劃撥。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的,無償劃撥。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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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璇潔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