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發錯人告政府,拆遷款政府弄錯了可以退嗎,拆遷款政府弄錯了可以退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政府錯誤地發放了拆遷款,這屬于不當得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的一方,即政府,有權請求得利人,即錯誤收到拆遷款的一方,
拆遷款政府弄錯了可以退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政府錯誤地發放了拆遷款,這屬于不當得利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的一方,即政府,有權請求得利人,即錯誤收到拆遷款的一方,返還取得的利益。這是基于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原則,該原則要求得利人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取得的利益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具體操作上,政府可以通過與得利人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要求返還錯誤的拆遷款。如果得利人拒絕返還,政府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得利人返還拆遷款。
因此,如果政府錯誤地發放了拆遷款,是可以要求退回的,并且有法律依據支持這一要求。
法律分析:首先,要保留好對方要求返還的證據,并且要求對方說明返還的法律依據。其次,如果受到人身威脅,一定要保留證據并且及時報警,如真的出現為了要回補償將被拆遷人關小黑屋的情況,可以舉報對方非法拘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拆遷款遲遲不給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以如果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那被拆遷人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履行。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指拆遷人依照法律規定,就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而對被拆遷人予以補信和對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
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被拆之后,那么被拆遷人需要在6個月之內提起訴訟,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補償利益。反之,如果超過起訴期間,就很難提起行政訴訟,對自身非常不利。但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所以,拆遷人一旦未按照拆遷協議的約定支付拆遷款,被拆遷人要及時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拆遷款政府一直不給怎么辦
當時的拆遷協議應該有關于拆遷安置款發放的問題,也會有拆遷安置款的履行時間,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安置協議。如果安置協議中未約定的話,你可以向行政機關書面申請,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行政機關未給與補償,這時就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還不給錢,說自己沒錢了,到政府去還抓工人,都干2年了,甲方一直不給錢,現在我們怎么辦?
單位拖欠工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根據見參考部分)。但是,鑒于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最大的問題是你需要證明你跟公司之間的確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你需要收集證據:比如公司曾經發給你的一個月工資的工資單,公司花名冊,出入卡,考勤卡,工作制服,報銷單據,有公司領導簽字的各種單據,其他非公司員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項。
三、拆遷款一直不給找哪個部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標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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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依婷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