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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讓土地獲取拆遷補償款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轉讓土地取得拆遷補償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且對違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轉讓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二是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
1、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有償的是買賣,無償的是贈與或遺贈。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里,我國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于國家或集體。
2、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轉讓的合同內容雖無改變,但是變更了承包人,終結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確立了受讓人與發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承包方與第三者應訂立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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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一、概念非法轉讓、倒賣 土地使用權 罪( 刑法 第228條),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 土地管理法 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二、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對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l、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國務院關于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戶登記。上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里購買他人的廠房,暗里則是購買廠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 宅基地使用權 之實等。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 護照 ,為了升官等等。三、處罰犯本條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四、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破壞上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法釋〔2000〕14號)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 行政處罰 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法律分析:
拆遷對出讓土地空地院壩是需要賠償的,也需要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違法對房屋進行拆遷不賠錢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一、房屋被違法強拆申請國家賠償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國家賠償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書或逾期未答復的證明材料;
(四)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或逾期未做答復證明材料;
(五)其他申請賠償材料。
二、房屋拆遷必須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要堅持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如果房屋被劃入了征收范圍之內,當雙方對房屋征收補償達成了一致,確定好了拆遷補償的各項內容之后,才能進行合法的拆遷。在還沒有達成補償決定就要求被拆遷方搬遷是違法的。
2、補償不得低于周邊類似房屋的價格的原則。
房屋被拆遷,談到征收補償,必然涉及到對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對于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不應該低于發布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周圍類似房屋的價格,否則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評估就是不合法的。
3、被拆遷方有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權利。
房屋被拆遷,一般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房屋產權調換,也就是說房屋被拆遷,補償的方式一種是給錢一種是給房,對于這兩種補償方式,被拆遷方有選擇的自由,如果拆遷方一刀切的給錢或者給房,不給被拆遷方選擇的機會,那么是違法的。
4、禁止各種形式的暴力強拆。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程,會采取各種粗暴的行為,采用暴力、威脅或者是停水、停電等方式來逼迫被拆遷人搬遷,甚至會在半夜不經過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將房屋進行拆除,并辯稱是偷拆、誤拆,不管是斷水、斷電、強拆、偷拆、誤拆,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非法拆遷產生的利益應當返還給被拆遷人或者國家。具體如何處置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拆遷補償費用應當以合理的標準計算確定,并及時支付,不得拖延,不得少付,不得克扣,不得變相克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實行依法拆遷后,違反拆遷決定仍然占有拆遷土地、房屋的,拆遷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收回;已經出售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非法侵入他人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的,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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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宸涵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