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宅基地拆遷補償政策,西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政策有哪些,(一)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市征用土地條例》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第十六條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第十七條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第十八條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西安農村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所有權人。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
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第十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西安市征用土地條例》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
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第十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
第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第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設施中的不動產按重置價補償;已報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土地上的墳墓,由統一征地機構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遷移,并向墳主支付遷葬費;逾期未遷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后種植的作物、樹木和興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專戶儲存,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就業和社會勞動保險,不得分給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法律分析:1、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35000元/畝,由涉及市、縣(區)政府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標準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可參照同區域在建同類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
2、林(草)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12000元/畝,退耕還林地按32000元/畝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園地成片樹木6000—18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2000元/畝。
5、建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350—450元/㎡、磚木房500—650元/㎡、磚混房(含磚、石窯洞)700—950元/㎡進行補償,其他建構筑物拆遷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市征用土地條例》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第十六條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第十七條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第十八條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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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睿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