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拆遷補償,居委會應該簽訂什么拆遷補償協議,一、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二、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事項。三、《村委會組織法》第24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
一、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二、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事項。
三、《村委會組織法》第24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承包合同到期后怎么辦
土地承包制度是國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條文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后,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在重新發包的時候,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一般來說,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該項土地承包制度的規定,有利于保障農民的合法民事權益。
二、百分之多少村民簽名有效
百分之多少村民簽名有效,主要根據具體事項確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一、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二、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事項。三、《村委會組織法》第24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村委會是否有權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其實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村委會是否有權代表村集體與政府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第二個問題是村委會是否有權代表政府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我們國家的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就是國有和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而農民享有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
農村征地,實際上就是把原本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因此,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由代表國家的地方政府與代表村集體的村民委員會簽訂,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前提是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授權。
征收土地,除了村集體失去土地所有權,被征地農民也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征地也需要與被征地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個協議原則上來說應當是征收方來簽訂,但是出于順利實施征地的需要,征收方也可以授權地方政府或者委托村委會來與農民簽訂,而未經書面委托,村委會沒有權利與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一、私人征收土地最新的規定是什么?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款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而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征地單位一般是與村委會或村民組簽訂征地合同,并將征地補償款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村委會。
二、集體土地征用怎么分配補償費
1.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所以,關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不是由村委會關起門來單方面決定的,而是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被征收人如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分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依照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分配《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征收耕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同時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賦予了地方政府統一規定轄區內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法的權力。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中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予以認可。如《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三、房屋拆遷補償具體流程有哪些
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2、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辦理農轉工手續,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法律分析:
一、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二、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事項。三、《村委會組織法》第24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街道辦并不是征地拆遷的主體,但征地拆遷的主體可以委托街道辦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如何街道辦是受委托的,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一、《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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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藝子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