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沙拆遷補償方法,私自開采河沙立案標準,私自開采河沙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如果未取得相應許可證而擅自進行采砂活動,即構成私自開采河沙的行
私自開采河沙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如果未取得相應許可證而擅自進行采砂活動,即構成私自開采河沙的行為,應當立案調查。
二、擅自進入特定區域采礦
如果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以及他人礦區范圍進行采礦,也屬于私自開采河沙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調查。這些區域通常受到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任何未經授權的采礦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
在相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河沙后,如果當事人仍然拒不停止開采行為,且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這種情況也符合私自開采河沙的立案標準,應當立案追訴。
總的來說,私自開采河沙的立案標準主要圍繞是否取得合法采礦許可、是否擅自進入特定保護區域采礦,以及在受到執法部門制止后是否繼續違法行為等方面展開。這些標準共同構成了打擊私自開采河沙行為、保護礦產資源安全的法律屏障。
非法開采河沙的立案標準為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一、河道污染治理清淤的河沙費用
自然是屬于國家。根據我國水法第39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二、礦產資源占用多少觸犯刑法
立案標準: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過責令停止開采后還不停止開采,破壞價值五萬到十萬元以上的礦產資源,公安機關要進行立案追訴。
三、收到采礦許可證是否屬于非法采礦
不屬于。非法采礦,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加工銷售材料與非法采礦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更何況加工的石料是在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開采的,并不屬于非法采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采砂多少會入刑1、非法采砂入刑標準如下:(1)非法采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非法采砂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非法采砂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酒茐男圆傻V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如何判斷是否取得開采許可證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標準如下:1、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2、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3、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4、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
一、非法采礦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非法采礦罪在刑法中的規定有哪些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1、非法采砂立案標準如下:(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3)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八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 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采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二、合法采沙需要哪些手續合法采沙需要的手續如下:1、向當地水行政部門提交河道采砂申請書;2、提交申請書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營業執照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2)河道采砂設備和相應技術人員的有關證明文件;(3)河道采砂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4)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達成的協議。3、材料齊全,手續合法,相關部門就會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就可以合法從事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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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志澤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