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遞延納稅,政府性搬遷補償收入的稅務處理,政府性搬遷補償收入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具體處理如下:一、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根據是否重置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有所不同:如果企業搬遷后重置了與
政府性搬遷補償收入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具體處理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對于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根據是否重置固定資產,稅務處理有所不同:
如果企業搬遷后重置了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那么搬遷補償收入應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具體操作為:將搬遷補償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再減去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后的余額,用來沖減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如果企業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那么搬遷補償收入應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操作為:將搬遷補償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再減去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但需要注意,免征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準為準。
三、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總的來說,政府性搬遷補償收入的稅務處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建議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并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法律分析: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后,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
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三營業稅改增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政策性搬遷的企業將自身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歸還政府,顯然屬于免稅范圍,不用繳納增值稅,與之相關的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同樣免征。
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政策性搬遷企業收到的補償款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政策性搬遷企業與政府簽訂的是地塊征收補償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列舉的應稅項目,不繳納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即企業尚未完成搬遷且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公告執行;本公告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故著重以公告為依據進行分析。
公告按照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邏輯,對企業政策性搬遷涉及的所得稅進行了全面規范。借鑒土地增值稅和房地產項目企業所得稅按項目周期清算、遞延虧損彌補期限等是該公告最大亮點。
一、企業拆遷補償費土地增值稅繳納嗎
《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在確定搬遷收入的土地增值稅征免時,需要確定兩個條件。
一是是否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
二是如屬于“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還需要確定是否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此案中,企業財務人員向稅收管理員提供了政府進行“舊城改造”批復文件、具體規劃等相關文件,企業此項搬遷補償收入可以認定為土地增值稅的免稅收入,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
法律分析: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從政府部門得到的拆遷款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營業稅及增值稅大部分情況下不要繳納。關于所得稅應納稅額,也有多種計算方式,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計算公式。土地增值稅條例中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費是指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個人因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回后原擁有不動產拆遷,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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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張思清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