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永定區拆遷補償,非法倒賣土地是公訴還是私訴,非法倒賣土地是公訴案件。非法倒賣土地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此罪屬于公訴案件范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進行審判。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
非法倒賣土地是公訴案件。
非法倒賣土地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此罪屬于公訴案件范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進行審判。
具體來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非法倒賣土地行為不僅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還損害了國家的土地資源和土地市場秩序。因此,國家機關會依法對此類行為進行打擊,并通過公訴程序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非法倒賣土地是公訴案件,犯罪者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私自進行土地買賣是違法的,法律規定土地可以買賣交易的只有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案件24個不起訴辯護要點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規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以下是何律師在12309中國檢察網檢索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不起訴案例,經歸納整理,從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個方面提煉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無罪辯護要點,僅供參考。
一、法定不起訴
1.1.辯點:行為人沒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犯罪主觀故意,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1.2.案號: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永檢四部刑不訴〔2020〕2號)
1.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張某某的行為沒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犯罪主觀故意,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2.1.辯點: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2.2.案號:樂安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樂檢刑不訴〔2021〕4號)
2.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蘆某某的上述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蘆某某不起訴。
3.1.辯點:行為人轉讓耕地畝數、非法獲利數額均達不到立案標準
3.2.案號: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蘭檢二部刑不訴〔2020〕106號)
3.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趙某某轉讓耕地畝數、非法獲利數額均達不到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4.1.辯點:涉案土地面積均未達到基本農田和其他土地的立案標準
4.2.案號: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英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4.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張某某在未辦理土地征占有手續的情況下,轉讓集體土地。根據2000年6月19日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情形有:(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張某某轉讓的土地中,粉絲廠的面積(其他土地)為19畝,四戶農民的菜地(基本農田)為4.952畝,從面積上看均未達到基本農田和其他土地的立案標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5.1.辯點:涉案土地用于新村建設的相關手續齊全,沒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為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5..案號:浦城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浦檢生刑不訴〔2020〕3號)
5.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本案中甲村一組、二組村民分得的80.6萬元和829.83萬元系集體土地被用于新農村建設,村民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且該補償款的分配系經A鄉甲村一組、二組全組村民代表的同意,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新村建設的相關手續齊全,沒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吳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6.1.辯點:公司以競拍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持有,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未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6.2.案號: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渝榮檢刑不訴〔2020〕13號)
6.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白某甲及王某某、白某乙、文某某共同出資成立的重慶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競拍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持有,該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在本案的整個股權轉讓過程中,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未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故白某甲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白某甲不起訴。
7.1.辯點:行為人作為村民代表沒有參與村小組其他事務,在村務中沒有任何決定權,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沒有犯罪事實
7.2.不起訴理由:豐城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豐檢公訴刑不訴〔2019〕44號)
7.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黃某某等村民代表并且沒有參與村小組其他事務,在村務中沒有任何決定權,不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8.1.辯點:非法轉讓村委會土地使用權2.9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8.2.案號:河北省青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青檢公訴刑不訴〔2019〕29號)
8.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林某某作為村委會主任,非法轉讓村委會土地使用權2.9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9.1.辯點:行為人將公司股權轉讓的行為不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宜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論處
9.2.案號:橫峰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橫檢公訴刑不訴〔2015〕24號)
9.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將橫峰縣A置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行為不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宜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犯罪論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二、相對不起訴
10.1.辯點:涉案地塊已由村集體前任負責人轉讓,并有政府部門介入指導因素,未造成實際大面積破壞,其系初犯、偶犯
10.2.案號: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濟任檢二部刑不訴〔2021〕2號)
10.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其作為村級自治組織(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在涉案地塊轉讓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小,涉案地塊已由村集體前任負責人轉讓,并有政府部門介入指導因素,未造成實際大面積破壞,其系初犯、偶犯,從訴訟相對性和完整性的角度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11.1.辯點: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主動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且通過舉報竭力的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情節輕微,又屬從犯,自愿認罪認罰
11.2.案號: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澄檢三部刑不訴〔2020〕202號)
11.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主動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且通過舉報竭力的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情節輕微,又屬從犯,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12.1.辯點:行為人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具有自首情節
12.2.案號: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運鹽檢刑二刑不訴〔2020〕5號)
12.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在本案中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13.1.辯點:剛達到立案標準,案發后上述土地已基本恢復,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會危害,且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
13.2.案號: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銅檢二部刑不訴〔2020〕4號)
13.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鑒于剛達到立案標準,案發后上述土地已基本恢復,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會危害,且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14.1.辯點:行為人非村民小組干部及村民代表,只參與村民會議前的合謀及草簽協議,沒有在正式的協議上簽名,也沒有參與土地丈量及領取租地款
14.2.案號: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坡檢訴刑不訴〔2018〕3號)
14.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并鑒于吳某某在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非村民小組干部及村民代表,只參與村民會議前的合謀及草簽《土地租賃(承包)協議書》,沒有在正式的《土地租賃(承包)合同書》及《土地承包補充協議》上簽名,也沒有參與土地丈量及領取租地款,并且向公安機關揭發同案人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15.1.辯點:案發后對土地進行了有效的復墾,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會危害
15.2.案號: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銅檢訴刑不訴〔2020〕36號)
15.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鑒于其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且案發后對土地進行了有效的復墾,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會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16.1.辯點: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回犯罪所得、未改變土地用途,并取得村集體的諒解
16.2.案號:濱州市陽信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陽檢公刑不訴〔2020〕1號)
16.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鑒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回犯罪所得、未改變土地用途,并取得村集體的諒解,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岳某某不起訴。
三、存疑不起訴
17.1.辯點: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行為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違法所得數額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17.2.案號:玉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玉檢一部刑不訴〔2021〕7號)
17.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玉山縣公安局經偵大隊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僅能證實被不起訴人羅某甲將該地塊的集體土地共計1053㎡,售得112.57萬元(其中有17.15萬元暫未收到),違法所得應核減其合理支出成本,包括羅某甲購買集體土地的成本15. 79萬元和建房審批費用、戶口遷移費用8.92萬元,另外羅某甲在該地塊上還投入了道路硬質化及擋土墻等項目,經玉山縣規劃局委托上饒市A房地產評估公司對該項目評估,該地塊上道路及擋土墻的評估價分別為16.18萬元和31.92萬元。該部分項目的成本應作為羅某甲用于出售集體土地的合理支出,在計算其實際違法所得時予以相應的成本核減,但該評估價并非成本審計價,且無其他相關證據予以準確認定該部分項目的投入成本,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羅某甲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違法所得數額達五十萬元以上,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羅某甲不起訴。
18.1.辯點: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達到情節特別嚴重,不足以認定尚未超過追訴期限
18.2.案號:龍海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龍檢六部刑不訴〔2020〕6號)
18.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不起訴人鄭某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達到“情節特別嚴重”,不足以認定本案尚未超過追訴時限。因此,龍海市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19.1.辯點:行為人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是否具有實施犯罪、是否起到較大作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9.2.案號: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蘭檢二部刑不訴〔2020〕83號)
19.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是否具體實施犯罪、是否起到較大作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20.1.辯點: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在轉讓土地過程中牟利,同時行為人是受領導安排還是基于為村集體牟利的目的進行土地轉讓事實不清
20.2.案號: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臨羅檢二部刑不訴〔2020〕53號)
20.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認定:2013年7月,被不起訴侯某某時任臨沂市羅莊區付莊辦事處義和莊村黨支部書記,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將本村141.65畝土地轉讓給A建陶公司、山東B陶瓷有限公司,用于非農業建設。后A公司將該地塊硬化建廠使用,山東B公司將該地塊圈占后用于停車。非法轉讓的土地共獲利4884000元,其中補償給村民2717390元,剩余2166610元進入村集體賬戶。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侯某某個人在轉讓土地過程中牟利,同時侯某某是受當時的辦事處領導安排還是基于為村集體牟利的目的進行土地轉讓事實不清。
被不起訴人侯某某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達不到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侯某某不起訴。
21.1.辯點: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的犯罪準確金額存在疑問,是否達到入罪標準要求的情節嚴重存疑,不符合起訴條件
21.2.案號: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珠斗檢二部刑不訴〔2020〕Z67號)
21.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于本案甲村民委員會(時任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的犯罪準確金額存在疑問,是否達到入罪標準要求的“情節嚴重”存疑,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22.1.辯點:未實施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涉案土地并未受侵占或嚴重破壞,其行為未達到法律規定的犯罪情節,不符合起訴條件
22.2.案號: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萬檢二刑不訴〔2019〕3號)
22.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萬寧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本案未實施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涉案土地并未受侵占或嚴重破壞,其行為未達到法律規定的犯罪情節,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曾某甲不起訴。
23.1.辯點: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實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不符合起訴條件
23.2.案號: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奉檢刑不訴〔2019〕90號)
23.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奉節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仍無法充分證實被不起訴人黃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24.1.辯點:行為人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獲得了相關部門的許可尚未查清,也即是否“非法”不明,不符合起訴條件
24.2.案號: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醴檢公訴刑不訴〔2018〕126號)
24.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胡某甲、鄧某某、榮某甲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獲得了相關部門的許可尚未查清,也即其三人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否“非法”不明,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
【關鍵詞】何觀舒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 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律師 不起訴
法律分析:農民對土地只有承包權,沒有所有權,農民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轉讓承包權,但無權對土地所有權進行買賣,是無效行為。如果是政府依法征收,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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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志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