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中干部違規案例,村干部承包山頭建房后被拆遷算貪污罪嗎,村干部承包山頭建房后被拆遷并不直接等同于貪污罪。是否構成貪污罪,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一、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是指國
村干部承包山頭建房后被拆遷并不直接等同于貪污罪。是否構成貪污罪,需要依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一、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主體身份: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被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客觀行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主觀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二、村干部承包山頭建房被拆遷的性質
村干部承包山頭建房后被拆遷,這一行為本身并不直接構成貪污罪。需要具體分析的是:
承包行為的合法性:首先,要確認村干部承包山頭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集體工程發包的程序和要求。如果承包行為本身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問題,但并不一定構成貪污罪。
拆遷補償的合規性:其次,需要審查拆遷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如虛構補償數額、冒領補償款等。如果村干部在拆遷補償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了公共財物,則可能構成貪污罪。
三、結論
綜上所述,村干部承包山頭建房后被拆遷并不直接等同于貪污罪。是否構成貪污罪,需要依據具體情況進行法律分析和判斷。如果村干部在承包和拆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那么才可能被認定為貪污罪。因此,不能簡單地以“村干部承包山頭建房后被拆遷”這一事實來判定是否構成貪污罪。
村干部私占土建房是侵占嗎
是侵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法侵占土地的表現形式:
(一)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
村干部套取征地補償款犯了什么罪
村干部套取征地補償款的行為一般都涉及職務侵占罪、貪污罪等罪名。
隨著土地開發利用規模的擴大、政府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加以及涉農惠民政策的落實,土地征用補償款和惠農撥款成為不少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些款項往往額度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規性、臨時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規范性,因此這些款項成為了村干部非法謀利的主要目標。
村干部犯罪的原因
1、一些村干部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觀念淡薄。當前很多地方村干部文化素質不高,村干部沒有接受法律教育,法律觀念淡薄,對自己的行為是否違紀違法沒有一個清楚地認識。有的認為公款臨時借用,只要按時歸還不造成損失,就跟鄰里朋友之間借款一樣,不是違法行為;有的認為挪用公款僅是違反財務制度,沒有觸犯法律,不夠成犯罪,直到被查處判刑,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2、一些村干部政治素質低,為官動機不純。擔任村干部有的是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為了辦事方便,有的則更加直接,就是“為了多撈幾個錢”。從當前農村換屆選舉的情況來看,賄選情況較為普遍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勢,特別是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競選花費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甚至幾十萬。這種動機不純的人一旦當選村干部,吃喝玩樂,虛報冒領,假公濟私,中飽私囊,無所不為。這類村干部目前為數不少,這是導致近年來村干部腐敗案件多發高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3、農村村務不夠公開,缺乏民主監督。有些地方村級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夠。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應當定期將村務公開,其中包括財務收支情況等。但實際上,有的村干部為謀取私利方便,不想讓群眾了解村務、政務和財務;有的村干部害怕群眾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只是將一些無關緊要內容寫進村務公開欄,只公開一些不痛不癢的政務而對反映村財收支的重點內容卻巧妙回避,缺乏民主,缺少監督制約。
4、農村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財務人員配備不齊全。有些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自己兼任出納,一手收錢,一手花錢,花多少錢、什么去向,都是一個人說了算。二是賬目不清、單據、憑證不全,許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賬;各種白條、票據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賬,相互牽連,撕不開,理不清,混亂無章。三是不及時做賬。有些村級財務不是按照規定期限做賬,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賬,或是一年做一次賬,有的干脆都不做賬。
5、農村權力過度集中,缺乏監督機制。在大部分基層農村,權力仍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個別或少數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村干部獨斷專行、“一言堂”的情形嚴重,從而導致村干部犯罪作案有恃無恐。同時,個別鄉鎮對村干部的監督也不到位,對村干部存在一些“遷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監督管理上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給了村干部違法違紀之機。
解決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問題的現狀
目前,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在全國法院沒有高度統一的認識,在網上查到的案例和觀點也不盡相同,大部分案例的處理遵從的是土地征用補償款應補償給耕種土地的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第一,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征用補償款不屬于收益范疇,它是對失去耕地人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補償,不屬于繼承財產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第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辦理”。本條規定的是個人承包問題,而未規定家庭聯產承包問題。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體是農戶,并非家庭的每個成員,每個家庭成員不具有獨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權。如果家庭某個成員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變,不存在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問題,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就應當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作。家庭成員死亡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不能對承包的土地進行管理和使用,已經不是土地承包經營主體中農戶的成員,所以其不能再對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征用補償款也就不能成為其個人的遺產。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可見能獲得土地補償費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農戶。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戶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于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戶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戶現有成員才能獲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能夠獲得征地補償款的人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
政府征地程序:
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第382、383條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屬村民自治組織,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但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村干部在“依照法律從事公務”過程中亦可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該類公務是指: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干部從事上述公務過程如侵吞公共財物,即構成貪污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村里對住戶強拆是否夠成犯罪
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法律規定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強拆情節比較嚴重,對他人的財物造成損害的話,一般是會構成犯罪的,這個時候可能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進行強拆必須要得到法院的判決才可以,大部分都屬于非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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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補償中干部違規案例,征地拆遷違反法律村干部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許清和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