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望住宅拆遷補償政策,馬鞍山博望北站規劃 法律問題,法律分析:完善跨區域社會治理體系,加強跨界地區城市管理聯動和信息共享,加快社會治理一體化發展,打造長三角省際毗鄰地區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示范區。重點發展以智能制造為主的先進制造業,打造山水相依
法律分析:
完善跨區域社會治理體系,加強跨界地區城市管理聯動和信息共享,加快社會治理一體化發展,打造長三角省際毗鄰地區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示范區。重點發展以智能制造為主的先進制造業,打造山水相依、風情濃郁、配套完善、環境優良的省際同城化發展示范區。馬鞍山市博望區,這個年輕的新區,也正根據“同城化”這一要求,一步步走出自己的發展路徑,堅定不移地落實《南京都市圈發展規劃》、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洪流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完善跨區域社會治理體系,加強跨界地區城市管理聯動和信息共享,加快社會治理一體化發展,打造長三角省際毗鄰地區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示范區。重點發展以智能制造為主的先進制造業,打造山水相依、風情濃郁、配套完善、環境優良的省際同城化發展示范區。馬鞍山市博望區,這個年輕的新區,也正根據“同城化”這一要求,一步步走出自己的發展路徑,堅定不移地落實《南京都市圈發展規劃》、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洪流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律師分析:
完善跨區域社會治理體系,加強跨界地區城市管理聯動和信息共享,加快社會治理一體化發展,打造長三角省際毗鄰地區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示范區。重點發展以智能制造為主的先進制造業,打造山水相依、風情濃郁、配套完善、環境優良的省際同城化發展示范區。馬鞍山市博望區,這個年輕的新區,也正根據“同城化”這一要求,一步步走出自己的發展路徑,堅定不移地落實《南京都市圈發展規劃》、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洪流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主觀:關于馬鞍山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如下: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客觀:馬鞍山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第一條為加快城市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辦法。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化安置,是指在拆遷住宅房屋中,拆遷人將應當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規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遷人選購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第四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房屋所有人補償。第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行貨幣化安置。安置款=屆時拆遷所在地商品住宅房屋的平均基價×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70%第六條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被拆除房屋的戶建筑面積不足50M2的,按照50M2計算;(二)被拆除私有自建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屆時規定的職工住房標準上限的,按上限計算。第七條實行貨幣化安置,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和貨幣化安置協議,并送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結構、建筑年代和建筑面積;(三)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四)補償內容及標準;(五)補償安置金額、付款方式及期限;(六)搬遷期限及搬遷要求;(七)違約責任;(八)爭議解決方式;(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和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安置款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名義存入銀行,由銀行開具拆遷特約結算憑證,并自拆遷特約結算憑證簽發之日起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與所有人約定由所有人安置的,安置款應存入所有人名下,并由所有人按規定處置。第九條安置款應當專項用于購買本市住宅房屋。拆遷特約結算憑證不得兌現現金,不得轉讓、質押。第十條以補償安置款購買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應當持貨幣化安置協議、和拆遷特約結算憑證,由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實后,在拆遷特約結算憑證上簽證并注明資金流向和轉帳金額。特約銀行憑已簽證的拆遷特約結算憑證辦理資金結轉手續。第十一條以補償安置款購買住宅房屋的,不足部分可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也可按規定申請;余額部分,準予購房人提取現金。第十二條被拆遷人以補償安置款購置住宅房屋的,比照屆時房改政策,計征相關稅(費)。第十三條以補償安置款購買的住宅房屋,產權歸購房人所有。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因經濟困難不宜實行貨幣化安置的,由拆遷人按第六條規定的標準采取房屋調換或提供散房等辦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并執行屆時房改政策。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法律主觀:最新鞍山市城市建設拆遷補償標準一、拆遷住房以拆遷當時的合法住房為安置依據,凡在動遷以前,取得合法居住房屋的住戶,均按原居住合法居室間數,參照原居住面積安置,但對原居住合法房屋單室的居住面積在十八平方米(含十八平方米)以上的,可按雙室安置。二、按前款安置的動遷戶,居住確實困難要求擴大面積的,必須先經所在單位同意,預交代建費,并與建設單位商妥,在不超過建房單位應負擔的動遷比時,可就地代建,超過時可移地安置。三、因危房改造,需移地安置的住戶,一律按原住合法房間數安排。四、被拆遷戶的回遷安置,由拆遷單位負責,在住房分配上,要一視同仁,不得留好分壞,要按遷出順序先后,妥善安置。五、全民、集體和個體商業網點,均按原合法經營用房的面積和普通標準給予還建。如必須擴大建設面積或提高建設標準的,則應自行負擔,并預付擴大或提高標準部分的全部資金。六、工業企業,由市規劃部門指定地點,由建房單位按原合法房屋面積、結構還建或核定補償費,由被動遷單位自行建設。七、市區內的農業戶,按原合法的面積和結構,由所在村委會、鄉、區政府負責安排建房地點,征地費由拆遷單位支付,自行移地建設。補償的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按原面積、原標準一次性撥給本人。舊房自行拆除,材料歸已。八、住宅建設的拆遷單位,在拆遷前要先經市統建管理部門聯合登記調查,核定拆遷比例后方可拆遷。否則,不予補助超動遷比例的資金。回遷前,要對拆遷戶的自然情況,遷出時間,給房情況公開發表,以接受群眾監督檢查。
法律客觀:馬鞍山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第一條為加快城市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辦法。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化安置,是指在拆遷住宅房屋中,拆遷人將應當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規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遷人選購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第四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房屋所有人補償。第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行貨幣化安置。安置款=屆時拆遷所在地商品住宅房屋的平均基價×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70%第六條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被拆除房屋的戶建筑面積不足50M2的,按照50M2計算;(二)被拆除私有自建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屆時規定的職工住房標準上限的,按上限計算。第七條實行貨幣化安置,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和貨幣化安置協議,并送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結構、建筑年代和建筑面積;(三)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四)補償內容及標準;(五)補償安置金額、付款方式及期限;(六)搬遷期限及搬遷要求;(七)違約責任;(八)爭議解決方式;(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和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安置款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名義存入銀行,由銀行開具拆遷特約結算憑證,并自拆遷特約結算憑證簽發之日起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與所有人約定由所有人安置的,安置款應存入所有人名下,并由所有人按規定處置。第九條安置款應當專項用于購買本市住宅房屋。拆遷特約結算憑證不得兌現現金,不得轉讓、質押。第十條以補償安置款購買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應當持貨幣化安置協議、和拆遷特約結算憑證,由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實后,在拆遷特約結算憑證上簽證并注明資金流向和轉帳金額。特約銀行憑已簽證的拆遷特約結算憑證辦理資金結轉手續。第十一條以補償安置款購買住宅房屋的,不足部分可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也可按規定申請;余額部分,準予購房人提取現金。第十二條被拆遷人以補償安置款購置住宅房屋的,比照屆時房改政策,計征相關稅(費)。第十三條以補償安置款購買的住宅房屋,產權歸購房人所有。第十四條被拆遷人因經濟困難不宜實行貨幣化安置的,由拆遷人按第六條規定的標準采取房屋調換或提供散房等辦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并執行屆時房改政策。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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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安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