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口井拆遷補償標準,水庫征地補償標準內容有哪些,水庫征地補償標準是保障征用農民土地補償的法律依據,在水庫征用土地過程中其補償要看征用土地的附著物,房屋和果樹苗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其次個人安置費也有具體的規定。其具體補償標準按照政府相關部門
水庫征地補償標準是保障征用農民土地補償的法律依據,在水庫征用土地過程中其補償要看征用土地的附著物,房屋和果樹苗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其次個人安置費也有具體的規定。其具體補償標準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來確定補償金額。我們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來計算我們應該獲得的補償金額。
國家在進行水庫建設過程中,被國家征用的土地都實行有償補償。為了保障農民權益以及后續安置問題,以土地上的附著物的不同和土地的用途不同為依據,制定了水庫征地補償標準。那么水庫征地補償標準內容有哪些,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淹沒補償原則:
(一)移民個人遷建補償
1、地上附著物補償
原則上執行前期移民標準,但考慮到兩次移民間隔時間較長,市場物價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的實際,對待遷移民地上附著物部分項目的補償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1)對房屋補償標準進行上調,調整幅度為55.9%。調整依據為:市統計局提供的1998年至2004年7年間我市居住類物價上漲指數(1559.9%)。
(2)對葡萄補償標準進行下調,由前期標準的100元/株(76200元/畝)調到30元/株(22860元/畝)。調整后仍高于朝政發[2003]47號文件規定的10000元/畝標準。
(3)其它項目物價變化不大,對移民生活沒有大的影響,仍維持前期補償標準不變。
2、民安置費標準
由前期標準第人1萬元提高到1.3萬元;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用于安置移民,人均不足1.3萬元的,由市政府補到1.3萬元。
(二)集體遷建補償
1、征用耕地補償
水庫待移民征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水庫待遷移民征地執行該規定的下限,即土地補償六倍、安置補助四倍。{水庫移民補償標準2016}.
2、征占林地補償
(1)林地補償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標準的下限4倍補償。
(2)安置補助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規定標準4倍補償。
(3)林木補償
與個人房前屋后零星樹木補償標準相同。
(4)森林植被恢復費
按林業部門規定標準繳納。
(5)設計費‘
按(1)、(3)、(4)之和的3%付給。
3、征用其它土地補償
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標準的下限補償。
4、企、事業單位遷建補償
根據2005年6月8日市長辦公會議精神,對于淹沒的企、事業單位實行先拆遷后補償,補償標準與移民個人相同。
(三)庫底清理
按照《水庫庫底清理辦法》(水電部〈86〉水電水規第59號)規定執行。
二、淹沒補償標準:
(一)移民個人遷建補償
1、房屋補償
(1)磚混房490元/m2;
(2)磚石房402元/m2;
(3)磚瓦房415元/m2;
(4)泥土房351元/m2;
2、附屬建筑物補償
(1)倉房:磚石結構144元/m2,泥土結構139元/m2;
(2)牲口圈:磚石結構1000元/個,泥土結構240元/個;
(3)禽舍20元/個;
(4)豬圈200元/個;
(5)廁所100元/個;
(6)永久菜窯800元/個;
(7)門樓800元/個;
(8)墳墓100元/個;
(9)圍墻:磚墻30元/延米,石墻25元/延米,土墻20元/延米;
(10)水井:大口井1500元/眼,壓水井500元/眼;
(11)暖棚10元/m2;{水庫移民補償標準2016}.
(12)沼氣池2000元/個;
(13)個體加工廠1700元/個。
3、房前屋后零星樹木(與前期標準相同)
(1)幼樹10元/株;
(2)中樹30元/株;
(3)成樹5元/株;
4、果樹補償(與前期標準相同)
(1)產果期樹:蘋果139元/株,梨98元/株,葡萄30元/株,山楂43元/株,桃120元/株,李子120元/株,杏166元/株,棗30元/株,沙果80元/株,其它雜果80元/株。
(2)產果前(幼果樹)15元/株。
5、供水設施費150元/人。
6、用電進戶線400元/戶。
7、搬遷運輸費:在朝陽市范圍內安置的移民,平均700元/戶;遷出朝陽市的移民1500元/戶。
8、搬遷損失費40元/人。
9、生活醫藥費15元/人。
10、搬遷臨時租房費300元/戶。
11、誤工補助費60元/人。
12、宅基地補助
按人均0.1畝計算付宅基地補助費900元/人。此款用于到安置區購買宅基地。
13、非農業移民安置費
(1)遷出朝陽市的非農業移民的安置費由前期的20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
(2)前期就地變非的移民,這次隨家庭其他成員遷出的,在前期已獲得10000元/人安置費的基礎上再增加安置費3000元/人。留在原地不走的不增加安置費。
14、其他補償
(1)移民人身保險費100元/人;
(2)移民搬遷公證費100元/戶。
(二)集體遷建補償
1、征用耕地補償
農業產值按《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政發[2004]27號)規定標準的下限1000元/畝(各種地類均執行此標準)計算。
土地補償費6000元/畝,安置補助費4000元/畝。
2、征占林地補償
年產值按《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政發[2004]27號)規定標準的下限1000元/畝計算。
(1)林地補償費4000元/畝。
(2)安置補助費4000元/畝。
(3)林木補償,執行個人房前屋后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1幼樹:楊、柳、榆、槐速生樹種1~3年生,慢生樹種1~5年生10元/株; 2中樹:楊、柳、榆、槐速生樹種4~15年生,慢生樹種6~15年生30元/株;
3成樹:楊、柳、榆、槐16年生以上5元/株;
4林地果樹:執行個人果樹補償標準;
5苗圃中的苗木2元/株;
6其他樹種補償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4)森林植被恢復費4000元/畝。
(5)林業設計費:按林地補償、林木補償、森林植被恢復費之和的3%計算。
3、其他土地補償
年產值按《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2004]27號)規定標準的下限1000元/畝計算。
補償倍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下限執行:
(1)居民點土地補償5倍,安置補助費4倍,合計補償9000元/畝。
(2)田間作業路、田坎、水渠占地補償4倍,安置補助費4倍,合計補償8000元/畝。
(3)未利用土地補償2倍,不給安置補助金,即2000元/畝。
(三)庫底清理費
1、淹沒區拆遷移殘留清理費20萬元。
2、衛生清理費20萬元。
(四)移民管理費
按移民遷建補償費的3%計取。
(五)其它補償
1、土地勘測定界費按每平方米0.26元付給。
2、地質災害、淹沒礦產資源評估費15萬元。
水庫征地補償標準是保障征用農民土地補償的法律依據,在水庫征用土地過程中其補償要看征用土地的附著物,房屋和果樹苗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其次個人安置費也有具體的規定。其具體補償標準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來確定補償金額。我們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來計算我們應該獲得的補償金額。如果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征用水庫實行有償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征用水庫。
因建設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設施,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夠修建替代水庫并保證水庫原有效益或需要異地還建恢復原功能的,征用者應負責修建與原水庫效益相當的替代水庫或者按水庫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不能修建替代水庫,或不需要異地還建的,征用者應按照恢復水庫的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水庫重置價格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應按照該市制定的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執行。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征用水庫具體補償數額,由被征用水庫的管理單位測算提出補償方案,經丙級以上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單位評定,由區農委審定。
征用水庫的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修建替代水庫的,應當在開發建設項目動工的同時,開工建設替代水庫。替代水庫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項目才能進行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
征用水庫的補償費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制的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建設水庫征地補償標準如下: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不得低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水庫搬遷人頭補償標準2021 庫區淹沒及工程占地區移民安置,由所在縣統一負責實施,除拆遷補償以外,移民搬遷一次性補助費每人1000元,過渡期生活一次性補助費每人2000元。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從搬遷之日起,將繼續扶持20年,每人每年補助600元。一、房屋拆遷流程:1、擬征地告知;2、現場調查和確認;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5、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6、正式征收土地公告;7、辦理補償登記;8、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舉行聽證;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11、、征收、交付土地。二、辦理房屋拆遷準備的材料: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于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并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外,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
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
(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資金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聽取移民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并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采取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方式的,要核實到人、建立檔案、設立賬戶,及時足額將后期扶持資金發放到戶;采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統籌使用資金,但項目的確定要經絕大多數移民同意,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要公開透明,接受移民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資金籌集。要堅持全國統籌、分省(區、市)核算,企業、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合理負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東部地區支持中西部地區的原則。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庫區和安置區的發展。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移民經費的使用,實行分級包干責任制。省級人民政府對經國家批準的淹沒實物指標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負責包干;各級有關地方政府,按上一級政府分解的經費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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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若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