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樓梯加固怎么補償,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應由哪個部分管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由安監局全稱即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安監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列入直屬機構序列。主管安全生產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工作。安監局具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由安監局全稱即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安監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列入直屬機構序列。主管安全生產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工作。安監局具有行政權和執法權。安監局在中央一級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監總局),省級設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級和縣級也設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的地區設辦事機構)。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如下:
1、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2、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4、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5、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由安監局全稱即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安監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列入直屬機構序列。主管安全生產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工作。安監局具有行政權和執法權。安監局在中央一級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監總局),省級設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級和縣級也設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的地區設辦事機構)。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如下:
1、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2、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4、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5、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上海市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簡稱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除施工和管理。建筑過程中的零星拆除和市容環境管理中違章建筑的拆除工程除外。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拆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承擔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負責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務、港口、市容環衛等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本規定實施。
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前期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拆除施工開始前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有爆破工程直接到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第六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七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十日到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報監手續。
第八條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并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及實施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書面交底,提供以下資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區域內的地上、地下設施及隱蔽工程的分布情況。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辦結被拆除物的中斷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在進行管線拆除前,應查清管道中介質的種類、化學性質,并采取中和、清洗等相應的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實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并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市容、環保等規定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施工組織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編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同意。
拆除結構復雜、體量較大、環境復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采用特種作業方法的拆除工程,應組織專家對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論證,并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必要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可組織專家對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復審。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根據所采用拆除方法的相關規定,劃定危險區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標志。在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應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拆除施工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配備搶險救援的有關器材。
第十六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對作業人員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同時填寫書面記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凡需登高從事拆除作業的施工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其身體狀況必須符合有關作業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施工階段管理
第十八條拆除施工應當設專人管理,嚴格按照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施工組織方案的,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同意;原施工組織方案由專家論證通過的,應當由原組織論證的單位另行組織專家論證。施工組織方案變更應當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拆除施工一般應自上而下按順序進行;先非承重結構后承重結構;拆除欄桿、樓梯和樓板應與同層次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
第二十條禁止立體交叉拆除作業;拆除部分構件,應防止相鄰部分發生坍塌;拆除危險部分之前,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在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等地點和其他重要地區進行拆除施工的,腳手架須采用全封閉形式,必要時搭設防護隔離棚。腳手架應與被拆除物的主體結構同步拆下。
第二十二條作業人員應站在腳手架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不準在建筑物的屋面、樓板、平臺、墻體上聚集人群施工,或者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三條拆除施工拆卸下的各種材料均應及時清理,分別堆放在指定的場所。
第二十四條部分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除時,對保留部分,應先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條在高處進行拆除施工,應設置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拋擲。
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應帶好安全帽,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進入危險區域應當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遇有風力在五級以上、大霧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拆除作業。
第二十七條采用手工或機械作業法施工時,必須遵守國家、本市有關安全技術和機械設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爆破安全規程》進行。
第二十九條在拆除施工中,如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情況不明的電纜、管道時,應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保護好現場,按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及時向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及有關的主管部門報告,經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條在拆除施工中,如出現有毒有害氣體外溢、火災、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機械設備故障、高處墜落、管網損壞等事故,應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險情,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二)未將拆除工程有關資料報送房地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對承包施工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的;
(四)要求承包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五)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拆除工程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管理不善,又不及時改正的;
(三)拆除工程現場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經勸阻不予改正的;
(四)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五)造成人員傷亡或國家、集體和人民財產嚴重損失的事故;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相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二、房屋拆除糾紛怎么處理
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不管是在上海市、還是在其他地區的建設單位,在實施拆除房屋行為的時候,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得違規拆除。若是在拆除的過程之中發生了糾紛,那么權益受到侵犯的一方,特可以采取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違章搭建的出租房被強拆違法么
違章搭建的出租房被強拆是不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房屋拆除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分析:拆遷工程監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控制有著嚴格的要求,監理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和監督,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糾正和處理。監理還需督促工程施工單位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且確保工人配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裝備。如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問題,監理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停止工程,并向有關部門報告處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建設施工活動時,必須采取保護生命、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佩戴或者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裝備。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監理單位在承擔質量、安全監督任務時,應當直接對施工單位和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對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檢查、糾正,發現緊急情況要立即報告并采取措施制止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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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顧錦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