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農場拆遷補償政策,國營農場土地收回政策,國營農場土地收回政策:1、對擬收回的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前,必須將擬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2、對擬收回土地的現狀調查結果,必須經該農場和所涉及
國營農場土地收回政策:
1、對擬收回的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前,必須將擬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
2、對擬收回土地的現狀調查結果,必須經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確認,并將該農場和所涉及職工的知情、確認等有關材料作為收回土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3、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應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措施。
4、嚴禁未經批準,任意占用;嚴禁濫批濫用,少批多用;嚴禁擅自通過調整國有農場隸屬關系、撤銷國有農場建制等方式收回國有農場土地或改變國有農場農用地用途。
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國有農場以及農場職工有權獲得補償。
1、依法收回國有農場用地的,應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土地補償費應當給予國有農場,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占用。
2、長期承包國有農場土地并將其作為主要生存條件的農業職工,失地后自謀職業并與農場解除勞動關系的,安置補助費發給職工個人;國有農場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備失地職工基本安置條件的,各地應將失地職工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再就業體系。具備安置條件的,在安排失地職工新的勞動崗位后,國有農場可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于農場基本農田的建設保護和補充社會保障資金。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誰投入,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4、租種國有農場的經營田補償,原則上只給予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其征地補償費補給經營田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農戶擅自在國有農場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生產、生活設施,原則上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每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一、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1、土地證:是指對個人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俗稱。《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沒有它,將很難從根本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多數購房者從不關心,也未領到過。其實土地證和房產證一樣重要。
2、房產證:是指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3、擁有房產證的購房者擁有該房子的使用、交易、占有的權利,意思這房子就是你的財產。而土地是不能私自擁有的。只擁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是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
二、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劃撥是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是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權利義務不同: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依照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一、農場有權利收回職工承包土地嗎
你好,因為國有農場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有,農場是有權收回經營權的,收回后,對于農場職工是要解決其工作的,所以是應該有補償的,如果不是農場職工,如果是在承包期內收回,那么要承擔提前解約的違約責任。承包期滿收回的,就不用承擔責任。
二、我和農場職工承包一塊土地,現在職工及家人都己死亡,農場現收回土地,合不合法,謝謝
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從國家手中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相應地,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亦一般不能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獲利的工具。既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用于投資,自然亦就無所謂投資收益或效益之說。同時,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規定,地方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是無償收回,只是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補償。即,在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情形下,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并無所謂補償款之外的投資效益。合作建設協議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認定無效。在已對協議效力作出否定性評價情況下,當事人不能再依協議中無效約定主張案涉項目利益。即便案涉土地使用權升值亦系自然升值,而非因開發公司投資或勞動升值。土地使用權升值后,政府補貼對象亦系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開發公司非原土地使用權人,不能因簽一無效合同而取得土地升值權益。一般而言,房地產項目價值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和項目建設資金兩大部分,本案項目總投資4億元,并不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權本身的投資價值。雙方在遺留協議中既未明確效益補償的含義,又未就效益補償給付時間及給付金額達成一致。考慮到省總工會在遺留協議中確有承諾給予適當補償,只是雙方當事人對“適當補償”的形式、計算方式、給付時間及金額等事項尚未達成一致,故對此不予處理,雙方當事人可就適當補償問題另行協商解決。判決省總工會支付開發公司投入本金的相應利息補償,以及實際支出補償1400萬余元。
法律分析:
根據《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家收回國有農場土地的經濟補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 第一條 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法律分析: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
此外,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有關補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9〕850號)有關解釋精神,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補償應參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方式,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由地方自行規定,但應保持被收回土地的國有農場職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對于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該復函指出應按照“誰投入、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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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海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