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池區拆遷補償,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狀態:有效發布日期:2002-12-04生效日期:2002-12-04發布部門: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文號:第9號《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狀態:有效發布日期:2002-12-04生效日期:2002-12-04發布部門: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第9號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池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區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拆遷房屋的,并需要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城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主城區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規劃、計劃、公安、司法、工商、房地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國土資源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貴池區人民政府應積極配合拆遷人做好所轄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的動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需向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拆遷人按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后,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七條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在發放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發布后,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和拆遷人(受委托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九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受委托單位的工作人員,應佩戴有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統一制發的拆遷專業人員上崗證上門動遷。
房屋拆除工程應當由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房屋拆遷業務的拆遷單位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應當委托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程。
單位內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遷,拆遷人應當向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申報拆遷方案,接受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拆除房屋時,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書、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備案。
被委托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和抵押房屋;
(四)變更房屋權屬登記;
(五)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有關部門在收到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書面通知后,如就本條第1款所列事項辦理相關手續,均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產權調換的面積、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成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獎勵方案由拆遷人(或受委托拆遷人)制定,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執行,并上墻公布。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裁決。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執行。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報請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遷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規定期限自動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一、征地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征地拆遷程序:
(一)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征地以及規劃等批準文件,然后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
征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集體土地的批復;
暫停辦理事項包括:(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房屋、土地租賃;(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
征地拆遷的,實施方案報區縣建委批準。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時,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準文件、規劃批準文件、拆遷實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建委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四)區縣建委審核發證,并發布拆遷公告
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布拆遷公告。
拆遷公告主要內容: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
區縣建委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報市建委備案。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內容:
1.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包括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2.實行房屋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安置房屋地點、安置房屋面積、差價及結算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期房安置的,還應當明確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
3.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的,協議應當包括地上物補償、新批宅基地地點、面積、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交房地權屬管理部門。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區縣建委裁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超過項目拆遷總戶數的40%的,區縣建委在受理拆遷人裁決申請前,應當組織聽證。
裁決可復議、訴訟。
(七)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
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建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復議、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前,應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即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拆遷期限(1年+6個月)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建委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九)拆遷結案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縣建委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主觀: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 被拆遷房屋 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遷補償 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宅基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 房屋拆遷安置 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 安置補助費 +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 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觀: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準。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第二十二條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成新、區位、用途、樓層、所處路段和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及附屬物、構筑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池政辦〔2002〕92號)進行評估計算。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金額協商一致,約定不需要評估的,從其約定。第二十三條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估價結果以鑒定結論為準。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組織建立,并由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房地產估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第二十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第二十五條拆遷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經營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進行補償。拆遷沿街底層住宅房改作經營用房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原底層實際經營面積的50%作為營業房進行補償,剩余50%按住宅房補償;二層及二層以上仍按住宅房補償。(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且被拆遷房屋門牌號碼與《營業執照》所注明營業場所相符合的;(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計經營時間不少于12個月現仍持照經營的;(三)按規定繳納稅費,并有原始稅費票據證明的。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性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第二十八條拆遷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戶,其被拆遷住宅房屋每戶建筑面積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計算),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前款所稱生活特殊困難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第三十二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三十三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補助費,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及附屬物、構筑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池政辦〔2002〕92號)執行。
一、安徽池州拆遷安置補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做哪些工作?
(1)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3)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4)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您對安徽池州拆遷安置補償多少錢,標準明細都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了,但如果在生活中,您遇到的情況比較復雜,建議可以直接選擇網征地拆遷律師進行在線咨詢,對應您的需求,將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隨著城鄉一體化的腳步不斷加快,房屋拆遷的現象不斷增多,雖然國家有統一的要求,但是每個省市的補償標準都是不一樣的,很多人不清楚具體的情況,參考其他的補償標準,因此產生了不必要的糾紛和矛盾,所以,了解清楚自己所屬地區的拆遷補償標準很有必要。本文中就將對池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詳細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池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因項目建設需要,擬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經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1、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池州市2016年第15批次城市建設用地
2、擬征地土地位置(四至范圍):
該項目選址位于里山街道里山村、清溪街道清溪村、馬衙街道齊山社區。
3、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里山街道里山村集體土地0.3116公頃,其中:農用地0.3116公頃(含耕地0.3116公頃)。
清溪街道清溪村集體土地17.7806公頃,其中:農用地15.3426公頃(含耕地13.6407公頃)、建設用地2.4380公頃。
馬衙街道齊山社區集體土地1.8911公頃,其中:農用地0.2166公頃(含耕地0.1331公頃)、建設用地1.6745公頃。
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勘測定界結果并報經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4、征地、拆遷初步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初步按下表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擬定《征收土地方案》上報審批:
區域統一年產值標準(元/畝)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補償倍數安置補助倍數征地補償標準(元/畝)土地補償倍數安置補助倍數征地補償標準(元/畝)
里山街道里山村1650816412805720640
馬衙街道齊山社區1770816424805721240
清溪街道清溪村1650816412805720640
(二)青苗和房屋拆遷補償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秘〔2015〕19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以上擬定補償標準上報有關部門審批,實際補償標準以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5、被征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初步安置辦法
根據池州市人民政府目前征地實際情況,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實行貨幣安置為主,社會養老保險安置為輔。實際安置辦法以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6、本告知書下發后
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實施時一律不予補償。
7、本告知書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送達被征地、拆遷農戶。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以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如有不同意見,可在11月25日前書面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主觀:拆遷補償 是指 拆遷 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這就是最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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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吳若慧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