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土地征地補償用途是什么,土地征地補償用途是什么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和補償,其實質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價值表現,也是對農村集體在土地上長期
土地征地補償用途是什么
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和補償,其實質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價值表現,也是對農村集體在土地上長期投入的補償。按照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由被征服單位用于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補償費的補償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
2、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因建設需要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后,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活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廷民的生活困難,而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助費用。主要保障的對象是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它主要用于每一個失地的農民身上。
3、地上附著費及青苗的補償費。地上附著物是指依附于土地的各種設施,青苗是指處于生長階段的農作物,他們因為土地的征收而失去了獨立存在的可能,所以對此損失應該列為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指征收土地時,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屬于直接對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擁有所有權的農戶。
4、社會保障費。《民法典》關于社會保障費用屬于法定征地補償范圍的新規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應該涵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障、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和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多個方面。
5、其他費用。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征收土地給被征收土地的單位或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包括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等。
農村樸素思想下的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
筆者邀請杞縣縣城周邊村干部和村民進行了座談,征求了村民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意見。村民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認識一致。
(一)杞縣農村土地分配現狀
參加座談的村民介紹,1982年底正式將集體土地承包到戶,1990年進行了調整,此后沒有再行分配過土地,1996年左右村委會與農戶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載明三十年不動地。從此以后,基本上是按照“添丁不添地,減口不減地”的原則執行,各戶土地總量不再變化。在當初分地時,原則上是以家庭為單位,實際操作上是按照“人頭”分地,在家庭內部“誰有地、誰無地”問題分得很清,不存在模糊認識。
(二)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樸素原則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后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后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和補償,其實質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價值表現,也是對農村集體在土地上長期投入的補償。按照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由被征服單位用于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補償費的補償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
2、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因建設需要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后,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活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廷民的生活困難,而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助費用。主要保障的對象是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它主要用于每一個失地的農民身上。
3、地上附著費及青苗的補償費。地上附著物是指依附于土地的各種設施,青苗是指處于生長階段的農作物,他們因為土地的征收而失去了獨立存在的可能,所以對此損失應該列為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和恢復費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指征收土地時,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屬于直接對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擁有所有權的農戶。
4、其他費用。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征收土地給被征收土地的單位或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包括水利設施恢復費,,搬遷費等。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 征地補償費用 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十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 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1、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2、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一、安徽農村拆遷征地補償標準
1、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六)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三)征用荒山、荒坡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二)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三)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5、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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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一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